{"billNo":"1051114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議案名稱":"「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2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2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超明","曾銘宗","徐志榮","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許毓仁","林為洲","楊鎮浯","顏寬恒","孔文吉","林麗蟬","許淑華","陳宜民","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張麗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8T23:00: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140號委員提案第19869號","laws":["02517"],"提案編號":"1140委19869","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針就一般自然狀態下男嬰出生數會略高於女嬰，性別比正常範圍在1.04至1.06，如果排除人為因素的話最高不會超過1.06，然台灣近十多年來出生性別比偏高，始終高於1.06，且男多於女。民國93年達1.1，103年降至1.069，但104年又升至1.08，104年至少有2,272名女嬰無故消失。根據研究指出性別失衡的因素之一，為產前性別檢測及選擇性墮胎，為落實性別平等，應嚴禁胎兒性別篩檢及選擇性墮胎行為，爰擬具「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不得以胎兒性別為人工流產之理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7","law_name":"優生保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n\n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n\n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n\n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n\n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n\n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n\n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n\n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7:02517:2009-06-12-修正:12","說明":"一、性別失衡的因素之一，為產前性別檢測及選擇性墮胎，台灣近十多年來出生性別比偏高，男多於女，93年達1.1，101年降至1.07，但104年又升至1.08，至少有2,272名女嬰無故消失。為落實性別平等，應嚴禁胎兒性別篩檢及選擇性墮胎行為。\n\n二、蓋本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原為保護懷孕婦女之身心健康與增進家庭幸福，卻可能成為依法墮胎憑據，因此建議明訂此條之但書，排除以胎兒性別成為人工流產之理由。","修正":"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n\n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n\n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n\n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n\n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n\n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n\n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但不得以胎兒性別為理由。\n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