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4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議案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2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2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51222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06070200600"}],"提案人":["賴士葆","費鴻泰"],"連署人":["王育敏","林為洲","呂玉玲","林德福","徐志榮","王榮璋","馬文君","徐榛蔚","李彥秀","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曾銘宗","江啟臣","陳宜民","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蔣萬安","陳雪生","張麗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2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22"}],"mtime":"2024-01-18T23:00: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2-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19871號","laws":["01652"],"提案編號":"1539委19871","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費鴻泰等20人，查網際網路的普及，帶來數位革命，各種新興商業式正逐步顛覆既有產業，解構並融合出新的產業生態體系。近年來，金融科技迅速發展，對於現行金融服務模式帶來巨大的變革，然而這波由網路科技驅動的金融創新，我國推動進度明顯落後新加坡、英國等許多國家。因此，為鼓勵主管機關積極推動金融科技相關政策，並提供國內業者試行金融創新商品及服務的空間。故參考新加坡、英國等作法，提出監理沙盒機制，以期達到加速提昇我國金融創新能量與產業競爭力的目的。為此，爰提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網路、智慧手機與社群媒體大行其道後，不少傳統行業也面臨嚴苛的生存戰，例如：Uber的出現，讓計程車業掀起網路叫車的服務創新；而阿里巴巴旗下的餘額寶，更是搶走全球銀行業基金用戶數達2.95億戶。為此，英國、新加坡都訂定了金融科技發展（FinTech）政策，並推出了金融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讓一些金融科技的好點子，能超脫過時的監理規範，在一個限制性場域中，測試創意或新商業模式。\n二、監理沙盒之精要是為現有金融機構或fintech業者推動創新產品與服務，提供類似背書的功能，因此其應有前後有配套，而不是把孩子丟在遊戲場裡就沒事了。參照英國金融科技創新計劃，監理沙盒是因為創新中心（2015年）實施後，為了將創新產品與服務擬真地在市場上進行用戶測試，與法規辦公室（2016年）共同衍生出的制度。換言之，創新中心（Innovation Hub）提供了推行金融科技創新產品與服務所需的人力、心力與資本，過程中金融業的法令規章有可能阻礙了創新發展，法規辦公室（Advice Unit）便在發展初期給予法令諮詢與回饋，可減少許多不必要的彎路。最後，將創新產品及服務推向一個真實的、具部份限制的應用環境（即監理沙盒），測試在實際運行狀況、用戶體驗及反饋。最後，若有必要再來回頭修改可能不合時宜的法令。","對照表":[{"law_id":"01652","law_nam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利金融機構藉由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FinTech）之發展以強化金融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同時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的非必要管制障礙，爰參考英國、新加坡等國之經驗，採行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試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採用監理沙盒機制使受監管的金融科技相關機構或具利害關係的公司（如合作或提供此類業務支持的科技公司及專業服務公司），得申請金融科技創新產品與服務之沙盒試驗，限於明確定義的範圍及期間，以避免金融服務業之相關法規限制，阻礙跨領域金融科技創新之發展。申請監理沙盒試驗者須具備有關金融科技之技術、具創新性、有利於消費者、有試驗之必要及已製作完整調查報告等資格，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且以誠信方式進行監理沙盒試驗。綜上，爰增訂本條文第一項。\n\n三、第二項明定有關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試驗計畫之審核、試驗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試驗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及企業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n\n四、主管機關實施「監理沙盒」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為同步獲取第一手新創產業發展資訊，以便最快時間內建立法令應否修改之方針。為求提高行政及立法效率，以加快我國金融創新能量之提升，主管機關應設置專案辦公室，針對監理沙盒之試驗狀況，所涉及之相關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並與其他涉及部會進行溝通協調，以有效規劃及推動相關業務。故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設專案辦公室辦理監理沙盒試驗，協調各部會推動相關事務。\n\n五、有關監理沙盒試驗的推動，皆需通過主管機關審查。由於金融科技多為跨領域之結合，故為使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機制更為完善，並確保跨領域之意見得以兼顧，故增訂本條第四項，明定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專家共同參與，以使審查機制更加完備。\n\n六、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金融市場之健全，監理沙盒之試驗有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故增訂第五項條文。","增訂":"第三條之一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並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非必要之管制障礙，主管機關應受理企業對於金融沙盒試驗之申請。\n\n為兼顧金融科技發展並維護金融市場之健全與保障消費權益，主管機關應針對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試驗計畫之審核、試驗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試驗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及企業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n\n有關監理沙盒之推動，主管機關應成立專案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n\n有關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主管機關應成立跨領域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且所有審查會議皆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相關專家共同參與。\n\n監理沙盒之試驗，有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