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2/LCEWA01_09021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2/LCEWA01_09021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1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陳其邁、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孫綾等21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3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1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18070200700"}],"提案人":["王育敏","林麗蟬","許毓仁"],"連署人":["李彥秀","陳宜民","蔣萬安","許淑華","林德福","林為洲","柯志恩","蔣乃辛","吳志揚","馬文君","徐志榮","曾銘宗","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9050602"}],"mtime":"2024-01-18T22:56: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25","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19884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19884","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林麗蟬、許毓仁等17人，有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影響，近年來台灣發生天然災害頻率逐漸攀升，規模亦不斷擴大，故於今（105）年頒布國土計畫法，明訂國土規劃應考量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確保國土防災及應變能力。惟現行都市計畫法並未併同修正，於氣候變遷及防災規劃尚有所欠缺，恐影響國土計畫法之施行成效。爰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氣候變遷調適及都市防災策略融入都市計畫體系，以此保障人民生活品質與居住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聯合國跨政府氣候變遷研究小組（IPCC）之研究報告顯示，氣候暖化對亞洲國家之衝擊較大，颱風、乾旱、洪水等天災形成機率增加且增強，所造成之死亡人數也將不斷上升。我國現已頒佈國土計畫法，將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國土防災策略納入國土規劃考量，然現行都市計畫法尚未能與時俱進，難以落實國土計畫法之立法精神。\n二、我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明定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使用、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健康等8項調適領域，為政府各部門推動調適工作之主要依據，並言明國土及城鄉規劃，應納入氣候風險評估，顯見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實與都市計畫息息相關。現行市鎮計畫所需擬定之主要計畫書，並未納入氣候變遷調適與都市防災策略，亦未能鼓勵民間參與相關設施系統之建立，可見我國都市空間規劃對於氣候變遷之影響，尚未予以重視。\n三、爰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三條，於都市計畫定義中，增列氣候變遷調適及防災，使本法之相關規定與時俱進；修正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明訂市鎮計畫之主要計劃書及細部計劃書，應納入氣候變遷調適與都市防災之考量；並修正第三十條，將氣候變遷調適與防災設施之規劃與建立，納入獎勵民間參與之範疇，以增強都市計畫因應氣候變遷之成效。","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4","說明":"因受全球氣候變遷影響，極端氣候型態機率增加且增強，每年天災所造成之死亡人數將不斷上升。為配合國土計畫法，將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防災策略納入都市規劃考量，爰增列氣候變遷調適及防災，以使本法之相關規定能與時俱進。","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氣候變遷調適及防災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現行":"第十五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n\n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n\n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n\n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n\n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n\n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n\n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n\n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n\n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n\n九、實施進度及經費。\n\n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n\n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17","說明":"現行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書，未納入氣候變遷及防災考量，爰修正第一項，增加氣候變遷調適計畫、都市防災計畫之規定。原條文第一項第十款，款次遞移。","修正":"第十五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n\n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n\n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n\n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n\n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n\n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n\n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n\n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n\n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n\n九、實施進度及經費。\n\n十、氣候變遷調適計畫。\n十一、都市防災計畫。\n十二、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n\n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現行":"第二十二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n\n一、計畫地區範圍。\n\n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n\n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n\n四、事業及財務計畫。\n\n五、道路系統。\n\n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n\n七、其他。\n\n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24","說明":"現行市鎮計畫之細部計畫書，未納入氣候變遷及防災考量，爰修正第一項，增加氣候變遷調適計畫、都市防災計畫之規定。原條文第一項第七款，款次遞移。","修正":"第二十二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下列事項表明之：\n\n一、計畫地區範圍。\n\n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n\n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n\n四、事業及財務計畫。\n\n五、道路系統。\n\n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n\n七、氣候變遷調適之空間規劃及防災設施配置事項。\n八、其他。\n\n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現行":"第三十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定之。\n\n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11-19-修正:34","說明":"由於「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所列之八項調適領域，皆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築開發業者息息相關，故應參考國外經驗，透過獎勵民間共同參與，增進都市氣候變遷調適與防災設施系統建立之成效。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提供相關優惠措施，以獎勵氣候變遷調適與都市防災設施之建立。","修正":"第三十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與都市防災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定之。\n\n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