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2/LCEWA01_090212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2/LCEWA01_090212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100"}],"提案人":["王育敏","李彥秀","盧秀燕","賴士葆","黃昭順"],"連署人":["林為洲","林麗蟬","江啟臣","曾銘宗","周陳秀霞","費鴻泰","張麗善","許淑華","蔣萬安","林德福","廖國棟Sufin‧Siluko","陳宜民","許毓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6"]}],"mtime":"2024-01-18T22:56: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25","last_time":"2018-06-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9885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988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李彥秀、盧秀燕、賴士葆、黃昭順等18人，有鑑於我國現行育兒環境不夠友善，長程運輸並無親子車廂之設置，且缺乏法源依據，導致育兒家長與孩童外出時常遭遇不便。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為確保、增進該公約所揭示之權利，國家對於擔負育兒責任之父母與法定監護人，應提供適當之協助。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車廂，作為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之家庭優先使用; 併同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之施行日期，於公布一年後施行，俾打造友善親子之育兒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為確保、增進該公約所揭示之權利，國家對於擔負育兒責任之父母與法定監護人，應提供適當之協助。另查日本在其「少子化社會對策綱領」，將「營造育兒之安心與安全環境」，作為其於公共場所及民間企業設置友善親子設施之依據；新加坡亦於2013年在其「建築物無障礙準則」，納入公共場所設置友善親子設施之規範，並提撥經費補助，增加設置誘因，殊值我國借鏡。\n二、我國目前台北捷運公司已於去（104）年開始試辦「婦幼車廂」，其目的係為婦幼打造更舒適與安全乘車空間，顯見交通短程運輸，已有相當程度考量婦幼兒少；然長程運輸之部分，如台鐵、高鐵，目前僅有交通部對於台鐵，擬提出試辦計畫，高鐵雖曾推出過親子列車，但僅限暑假且為套裝行程，均未有實施常態式之服務，無法源依據，顯對婦幼兒少保障並未周全，且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n三、爰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明訂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車廂，作為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之家庭優先使用；併同修正第一百十八條之施行日期，於公布一年後施行，以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俾打造友善親子之育兒環境。","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日本在其「少子化社會對策綱領」，將「營造育兒之安心與安全環境」，作為其於公共場所設置友善親子設施之依據；新加坡亦於2013年在其「建築物無障礙準則」，納入公共場所設置友善親子設施之規範，並提撥經費補助，增加設置誘因，殊值我國借鏡。\n\n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為確保、增進該公約所揭示之權利，國家對於擔負育兒責任之父母與法定監護人，應提供適當之協助。\n\n四、爰於第一項明訂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車廂，作為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之家庭優先使用。另於第二項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該優先使用車廂之空間規劃、使用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三　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車廂，作為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之家庭優先使用。\n\n前項優先使用車廂之設置、空間規劃、使用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一百十八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十六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130","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配合第三十三條之三條文係屬新增，主管機關須有劃定及設計之準備與設置時間，始能全面上路，爰併同修正施行日期，明定一年後施行。","修正":"第一百十八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十六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三條之三自公布後一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