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2/LCEWA01_090212_002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2/LCEWA01_090212_002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莊瑞雄","李俊俋"],"連署人":["陳素月","邱泰源","吳焜裕","王定宇","蕭美琴","施義芳","郭正亮","鄭運鵬","鄭寶清","蔡易餘","陳歐珀","鍾孔炤","尤美女","林靜儀","余宛如"],"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mtime":"2024-01-18T22:56: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25","last_time":"2016-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9892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9892","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莊瑞雄、李俊俋等18人，有鑑於中國仍宣稱不放棄以武力解放台灣，部分退役高階將領或退休高階公職人員，前往中國參與統戰或閱兵典禮。「忠誠國家」為軍人的核心價值，其職責為保家衛國、捍衛國家主權及保障國家尊嚴；公務員亦有「忠於憲法及法律，忠於國家及全民」的忠誠價值。爰增訂若台灣地區人民若與中國相關黨、政、軍機構或團體有合作行為，損及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發生多次退役將領或退休高階公職人員前往中國，參與中國相關的黨、政、軍舉辦之論壇、紀念會、閱兵典禮，並曾以和平之旅為名，參訪拜會中國的國防大學、解放軍總裝備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中共軍事委員會。2016年11月份數十位退役將領赴中參加紀念孫中山誕辰150週年，被媒體形容台下聽習近平訓話，引起國內民眾強烈反感。\n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臺灣地區人民非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另外按照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即使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也不得從事「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n三、故歷次退役將領赴中參與黨、政、軍相關活動，其中負責邀請國內其他退役將領，或著負責與中國相關單位聯繫，已有違反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之虞。另，2005年4月，前副總統連戰赴中，與當時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共同發表新聞公報；2006年10月，連戰再度與時任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共同發表七項建議等，歷次所謂國共論壇或發表新聞公報或提出共同建議、共識，更已明顯違反不得有「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之規定。\n四、我國軍人及公職人員均享有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忠誠國家」為軍人的核心價值，其職責為保家衛國、捍衛國家主權及保障國家尊嚴；公職人員亦有「忠於憲法及法律，忠於國家及全民」的忠誠價值，是故軍人或退休高階公職人員所為之行為，一旦有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者，必為社會大眾有所異議；為求社會正義及維護國軍形象及尊嚴，應停止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條之一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n\n前項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n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以外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n臺灣地區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說明":"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其餘與現行條文相同。","修正":"第九十條之一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n\n前項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n\n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以外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n\n臺灣地區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現行":"第九十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n\n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124","說明":"一、近年發生多次退役將領或退休高階公職人員前往中國，參與中國相關的黨、政、軍舉辦之論壇、紀念會、閱兵典禮，並曾以和平之旅為名，參訪拜會中國的國防大學、解放軍總裝備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中共軍事委員會。2016年11月份數十位退役將領赴中參加紀念孫中山誕辰150週年，被媒體形容台下聽習近平訓話，引起國內民眾強烈反感。\n\n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臺灣地區人民非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另外按照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即使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也不得從事「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n\n三、故歷次退役將領赴中參與黨、政、軍相關活動，其中負責邀請國內其他退役將領，或著負責與中國相關單位聯繫，已有違反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之虞。另，2005年4月，前副總統連戰赴中，與當時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共同發表新聞公報；2006年10月，連戰再度與時任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共同發表七項建議等，歷次所謂國共論壇或發表新聞公報或提出共同建議、共識，更已明顯違反不得有「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之規定。\n\n四、我國軍人及公職人員均享有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忠誠國家」為軍人的核心價值，其職責為保家衛國、捍衛國家主權及保障國家尊嚴；公職人員亦有「忠於憲法及法律，忠於國家及全民」的忠誠價值，是故軍人或退休高階公職人員所為之行為，一旦有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者，必為社會大眾有所異議; 為求社會正義及維護國軍形象及尊嚴，應停止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n\n五、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加重其罰鍰。並增列第三項若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致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應停止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修正":"第九十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n\n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n\n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致侵害國家主權或損及國家尊嚴，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