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2/LCEWA01_090212_002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2/LCEWA01_090212_002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泰源","林俊憲"],"連署人":["陳歐珀","劉櫂豪","陳其邁","羅致政","江永昌","鍾佳濱","周春米","王榮璋","陳明文","吳焜裕","施義芳","王定宇","郭正亮","林靜儀","黃偉哲","余宛如","莊瑞雄","趙正宇","李麗芬","李俊俋","黃秀芳","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mtime":"2024-01-18T22:56: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25","last_time":"2016-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9899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9899","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林俊憲等24人，為提醒民眾勿於酒後駕駛交通工具，除可將民眾自僥倖心理中喚醒，進而減少民眾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之機會外，更希冀能夠避免因酒駕肇事發生無法回復之憾事再次發生，爰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酒後駕車目前已經是國內日益嚴重之社會問題，幾乎每天在新聞上都會看到酒後駕車肇事，多少家庭而破碎，多少人因酒駕而失去工作與生命。例如日前桃園龜山分局陳姓女警員因追捕酒駕嫌疑人而不幸撞車身亡，即為眾多憾事之冰山一角。\n二、次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自民國88年增訂以來，歷經96、100、102年三次修正，均朝重刑化方向修法。對於層出不窮之酒駕傷人案件，加重刑度固然為對策之一，然而除了後續的法律制裁，如何預防酒駕也同樣值得關注，因為事後處罰再嚴厲，也喚不回因酒駕而消隕之無辜生命。\n三、是以，從預防酒駕之角度出發，要求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設置可供使用之酒精濃度測試儀器，作為提醒民眾勿於酒後駕駛交通工具之手段，除可將民眾自僥倖心理中喚醒，進而減少民眾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之機會外，更希冀能夠避免因酒駕肇事發生無法回復之遺事再次發生，爰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n\n一、飲酒勿開車。\n\n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n\n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40","說明":"一、本條第二項新增。\n\n二、按酒後駕車目前已經是國內日益嚴重之社會問題，幾乎每天在新聞上都會看到酒後駕車肇事，多少家庭而破碎，多少人因酒駕而失去工作與生命。例如日前桃園龜山分局陳姓女警員因追捕酒駕嫌疑人而不幸撞車身亡，即為眾多憾事之冰山一角。\n\n三、次按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自民國88年增訂以來，歷經96、100、102年三次修正，均朝重刑化方向修法。對於層出不窮之酒駕傷人案件，加重刑度固然為對策之一，然而除了後續的法律制裁，如何預防酒駕也同樣值得關注，因為事後處罰再嚴厲，也喚不回因酒駕而消隕之無辜生命。\n\n四、是以，從預防酒駕之角度出發，要求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設置可供使用之酒精濃度測試儀器，作為提醒民眾勿於酒後駕駛交通工具之手段，除可將民眾自僥倖心理中喚醒，進而減少民眾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之機會外，更希冀能夠避免因酒駕肇事發生無法回復之遺事再次發生。","修正":"第三十五條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n\n一、飲酒勿開車。\n\n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n\n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n\n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設置可供使用之酒精濃度測試儀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