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8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2/LCEWA01_090212_002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2/LCEWA01_090212_002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73/108400097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73/108400097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73/108400097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73/108400097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3人、委員洪宗熠等21人、委員徐永明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及委員劉世芳等18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60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71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1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1070200200"}],"提案人":["賴瑞隆","邱志偉","莊瑞雄","王定宇"],"連署人":["李俊俋","洪宗熠","吳琪銘","呂孫綾","羅致政","施義芳","邱議瑩","陳亭妃","李麗芬","鍾佳濱","張廖萬堅","黃國書"],"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6-03"]}],"mtime":"2024-01-18T22:56: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25","last_time":"2019-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9905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9905","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莊瑞雄、王定宇等16人，為強化對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進入中國大陸之規範，退休涉密人員管制期限，應由三年延長至六年；其次，為避免各部會自訂管制年限標準不一，形成國家安全漏洞，亦應刪除賦予各部會「增減管制年限」之彈性寬鬆規定，統一規範未來退離職人員未滿六年，進入大陸地區前皆須提出申請，俾維護國家安全。特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國對台統戰工作一直未曾稍歇，近幾年來，有不少我國退休官員赴中國參與10月1日中國國慶活動；其次，今（105）年11月11日中共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北京人民大會堂為紀念孫中山誕辰150周年大會發表講話時，亦赫見我國退役將領在場聆聽，引發爭議，故實有必要加以檢討。\n二、政黨論替乃民主之常態，但政務官員常於輪替交接前，為個人量身打造修改法令，引發各界爭議，例如國立故宮博物院前院長卸任前修改故宮內規，將赴中國管制年限縮為三個月，並且又在管制期滿後出任北京故宮顧問，引發社會各界議論紛紛，故為避免各部會自訂管制年限標準不一，形成國家安全漏洞，對於現行賦予各部會「增減管制年限」之規定應予以刪除，俾利統一規範。","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許可）\n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n\n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n\n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n\n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n\n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n\n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n\n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n\n五、縣（市）長。\n\n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n\n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n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n\n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n\n第二項申報程序及第三項、第四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說明":"一、修改本條第四項第四款，延長退休涉密人員管制期限，由三年延長至六年。\n\n二、修改本條第六項，刪除賦予各部會「增減管制年限」之規定，退離職人員未滿六年，進入大陸地區前皆要提出申請。","修正":"第九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許可）\n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n\n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n\n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n\n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n\n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n\n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n\n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六年之人員。\n\n五、縣（市）長。\n\n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n\n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n\n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n\n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n\n第二項申報程序及第三項、第四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8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