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8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2/LCEWA01_090212_002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2/LCEWA01_090212_002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吳思瑤","邱志偉","莊瑞雄","張廖萬堅"],"連署人":["李俊俋","洪宗熠","吳琪銘","呂孫綾","羅致政","施義芳","邱議瑩","陳亭妃","鍾佳濱","李麗芬","王定宇","黃國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9-3-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22"}],"mtime":"2024-01-18T22:56: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25","last_time":"2019-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19906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19906","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吳思瑤、邱志偉、莊瑞雄、張廖萬堅等17人，鑑於臺灣藝文現場展演市場近十幾年已數度被政府提及乃國家重要發展之產業，以流行音樂市場為例，該市場呈現欣欣向榮，同時亦帶動周邊多個相關產業之發展。流行音樂現場展演無論產值及年增率皆有耀眼表現，惟黃牛猖獗現象時有所聞，因為利潤豐厚，而黃牛集團所承擔之法規、成本風險過低，造成黃牛有恃無恐，一再累犯，也造成消費者及藝文業者困擾，更有阻礙產業蓬勃發展之疑慮。目前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黃牛行為符合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其嚇阻效果有限，無法有效遏止不法行為。爰此，參考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之處罰規定，特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重視健全藝文現場展演市場，延續市場榮景，目前黃牛業者猖獗，藝文表演主辦方不堪其擾，嚴重影響臺灣藝文推動。鑑於現場展演有其特殊性，應專門規範，才能有效遏止黃牛集團。\n二、參考《鐵路法》第六十五條對鐵路票券之作法，提高對現場展演票券不法行為人之罰緩，以有效嚇阻黃牛集團，保障消費者權益，健全台灣流行音樂發展。\n三、以目前藝文現場展演市場相對較蓬勃發展之流行音樂現場展演為例，根據文化部最新資料統計，自2013年36.59億新臺幣產值，成長了12.35%至2014年的41.11億新臺幣。而根據業者估算，平均每場演唱會若有10%的票為黃牛集團所搶購，將黃牛可能需要承受的未售出風險、契約退票之規範納入計算，估計黃牛1年可以淨賺2億新臺幣。\n四、政府將藝文、影視、文創等視為重要發展產業，而現場展業屬於其中重要發展一環。目前流行音樂市場已經具有龐大規模，仍無法承受黃牛集團的干擾及損失；其他尚在發展階段的藝文現場展演更不可能負擔黃牛集團的覬覦及攻擊。為藝文市場得永續發展，應對黃牛集團行為加以約束。","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n\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7","說明":"一、新增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n\n二、為促進流行音樂現場展演產業發展，打擊非法販售票券行為，爰參酌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罰則規定，應對不法行為人提高罰緩，以收嚇阻效用。\n\n三、非法販售票券行為者，主管機關仍應即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修正":"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n\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n\n前項第二款如屬購買現場展演票券之行為，不受本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限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n一、購買票券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票券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n二、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8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