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8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名稱":"「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2/LCEWA01_090212_002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2/LCEWA01_090212_002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邱志偉"],"連署人":["李俊俋","施義芳","洪宗熠","邱議瑩","莊瑞雄","吳琪銘","王定宇","呂孫綾","陳亭妃","羅致政","鍾佳濱","張廖萬堅","李麗芬","黃國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mtime":"2024-01-18T22:56: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25","last_time":"2016-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19908號","laws":["01017"],"提案編號":"787委19908","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6人，鑑於教育部每年對高等教育、技職教育之捐補助金額超過千億元，而根據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統計，近20年來教育部有23位副司長級以上退休人員，轉任私立大專院校主任秘書以上行政職或教職，引起社會輿論爭議，為禁止「教育部雙薪肥貓」，爰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有關「旋轉門條款」的規定，特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係為「旋轉門條款」，或者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目的重在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行政權或機會，累積其未來離職轉業之個人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n二、故為禁止此一「教育部雙薪肥貓現象」，應修法予以禁止，包括教育部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以及正副司、處長等利益關係人，均應一併納入規範。","對照表":[{"law_id":"01017","law_name":"教育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law_content_id":"01017:01017:2012-01-20-全文修正:8","說明":"一、新增第一項旋轉門條款。\n\n二、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項規定目的之一在防止因為以公務上人事派任公營事業，或受服務機關投資或監督關係的事業機構所造成的人事利益輸送，或退休後酬庸造成該事業人事及推動業務呆化等弊端。","修正":"第八條　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以及正副司、處長等，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高等教育、技職教育及會計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私立大專院校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校長或其他學校職務。\n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8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