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陳歐珀","江永昌","蘇震清","蕭美琴","姚文智","張廖萬堅","鍾孔炤","陳素月","鍾佳濱","王定宇","李麗芬","郭正亮","吳焜裕","蔡易餘","楊曜","林俊憲","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9-3-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7"}],"mtime":"2024-01-18T22:54: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2","last_time":"2017-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19912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19912","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鑑於近日社會上常發生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進行攻擊行為致民眾身受重傷甚至死亡，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令民眾有治安不佳之感受，妨害安寧秩序，爰此新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限縮法律效果為拘留，以資嚇阻之實效，俾保社會安寧秩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持具殺傷力之器械進行暴力行為將致生人身無法彌補之傷害，令民眾有治安不佳之感受，妨害安寧之社會秩序，而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令持器械傷害他人者，在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之情況下，對如是之行為造成社會成本之損害，令民眾對政府維持治安之期待落空。\n二、爰此，新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草案，針對持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物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者，限縮為拘留之裁處，以資嚇阻之效並維社會安寧秩序。","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鑑於持具殺傷力之器械進行暴力行為將至人身無法彌補之傷害，令民眾有治安不佳之感受，妨害安寧之社會秩序，而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令持器械傷害他人者在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之情況下，對如是之行為所造成社會成本之損害，民眾對政府維持治安之期待落差。\n\n二、爰此，新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草案，針對持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物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者，限縮為拘留之裁處，以資嚇阻之效並維社會安寧秩序。","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　持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n\n一、加暴行於人者。\n\n二、互相鬥毆者。\n\n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