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2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1070201200"}],"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蔣乃辛","曾銘宗","陳怡潔","柯志恩","陳學聖","周陳秀霞","吳志揚","鄭天財 Sra Kacaw","李鴻鈞","徐志榮","徐榛蔚","羅明才","林為洲","楊鎮浯","蔣萬安","王育敏","林麗蟬","許毓仁","黃昭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4"]}],"mtime":"2024-01-18T22:54: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2","last_time":"2018-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9914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9914","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建請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為管理處、管理局。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明訂勞工行政事項為管理處掌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亦針對勞工事項定義其事項。然就業服務法第六條主管機關定義卻未明訂管理處及所屬各分處為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造成業務執行困擾。為釐清權責及確實執行有關勞工行政業務，勞動部為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針對就業服務法，就有關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為所轄行政區域之主管機關作明確之法令檢討修正條文。爰此，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條」「單一窗口」服務機制是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成功的重要因素，事權統一、手續簡化、服務周全，為經營管理之特色，園區設立以來，廠商讚譽政府德政，在效率方便下完成各項申辦案件，而區內和諧勞資關係更是穩定區內生產秩序，增加經濟競爭力，創造亮麗佳績。然為落實園區內有關就業服務業務，在執行該項業務時，有區內公司以就業服務法第六條，主管機關定義未明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各分處為各加工出口區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所稱主管機關為由未便配合。\n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明訂勞工行政事項為管理處掌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亦針對勞工事項定義其事項。然就業服務法第六條主管機關定義卻未明訂管理處及所屬各分處為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造成業務執行困擾。為釐清權責及確實執行有關勞工行政業務，勞動部為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針對就業服務法，就有關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為所轄行政區域之主管機關作明確之法令檢討修正條文。\n三、現行條文未規定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主管機關，民眾未能知悉權責機關，執行有關業務頻生困擾。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明確管理處、管理局為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主管機關，以利民眾之認知與業務之執行。","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n\n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n\n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n\n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n\n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n\n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n\n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n\n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n\n(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n\n(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n\n(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n\n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n\n一、就業歧視之認定。\n\n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n\n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n\n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n\n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5-06-02-修正:7","說明":"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明訂勞工行政事項為管理處掌理，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亦針對勞工事項定義其事項。\n\n然就業服務法第六條主管機關定義卻未明訂管理處及所屬各分處為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造成業務執行困擾。\n\n為釐清權責及確實執行有關勞工行政業務，勞動部為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針對就業服務法，就有關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為所轄行政區域之主管機關作明確之法令檢討修正條文。","修正":"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為管理處、管理局。\n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n\n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n\n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n\n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n\n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n\n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n\n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n\n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n\n(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n\n(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n\n(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n\n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n\n一、就業歧視之認定。\n\n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n\n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n\n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n\n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