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議案名稱":"「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徐榛蔚","楊鎮浯","林為洲","林麗蟬","蔣乃辛","曾銘宗","柯志恩","吳志揚","羅明才","李彥秀","蔣萬安","王育敏","許毓仁","陳怡潔","鄭天財 Sra Kacaw","盧秀燕","黃偉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mtime":"2024-01-18T22:54: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2","last_time":"2016-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904號委員提案第19915號","laws":["01121"],"提案編號":"904委19915","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針對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品行端正」的判斷標準由內政部戶政司「自行裁量」，且品性不端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定義較為抽象，賦予執法人員過大裁量空間，應刪除抽象用語，放寬對「無犯罪紀錄」認定。為免當事人權益受損，提案刪除「品行端正」一詞，而以有無刑事犯罪紀錄作為裁量。另，我國外籍配偶人口數逐年增多，政府除了制定相關措施外，並投入了大量的經費與人力來改善外籍配偶語言學習與生活適應。惟在整體行政資源未有效整合利用，猶如多頭馬車，使得部分政策措施難以發揮具體成效。爰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歸化時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但此用詞過於抽象，賦予執法人員過大裁量空間，應刪除抽象用語，放寬對「無犯罪紀錄」認定。「品行端正」的判斷標準由內政部戶政司「自行裁量」，為免當事人權益受損，提案刪除「品行端正」一詞，而以有無刑事犯罪紀錄作為裁量。\n二、根據移民署統計，截至105年9月底止，台灣外籍與陸配人數已達51萬人。目前在台灣地區的所有外籍配偶中，大都係來自東南亞地區，該地區不僅風俗文化與台灣全然不同，言語溝通與生活適應更成為外籍配偶最大問題。因此如何透過識字教育，增進其語文能力，以提升其生活適應、教養子女甚至就業準備的能力，有其迫切與重要性。讓外籍配偶均有機會參與多元學習，使能順利融入社會且又具備基本謀生及教養兒女的能力，提升生活中應有的知識與能力。\n三、政府除了制定相關措施外，並投入了大量的經費與人力來改善外籍配偶語言學習與生活適應。惟在整體行政資源未有效整合利用，猶如多頭馬車，使得部分政策措施難以發揮具體成效。例如：辦理外籍配偶學習活動的單位多，在中央主要有內政部及教育部，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涉及部門又包括教育局、民政局與衛生局等，此現象不僅加深中央與地方層級橫向與縱向合作聯繫之困難度，在各自推動的狀況下，又往往產生業務範疇重疊、資源重複配置的狀況，不利規劃整體性的外籍配偶學習環境。\n四、現行識字教育的主要經費來源為地方政府教育經費，中央則居於補助與支援立場，但隨著教育經費短缺，外籍配偶識字教育經費也面臨了極度的不穩定性。中央政府各部門間缺乏統籌規劃的補助機制，易造成學習斷層問題，及在編列及補助外籍配偶相關經費上的不均衡問題。因此，相關研究與科學檢證屬於教育範疇，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之規定，改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以求周延。","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n\n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n\n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n\n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n\n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n\n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n\n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5-05-20-修正:3","說明":"一、現行「國籍法」第三條規定，歸化時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但此用詞過於抽象，賦予執法人員過大裁量空間，應刪除抽象用語，放寬對「無犯罪紀錄」認定。\n\n二、現行識字教育的主要經費來源為地方政府教育經費，中央則居於補助與支援立場，但隨著教育經費連年短缺，外籍配偶識字教育經費也面臨了極度的不穩定性。中央政府各部門間缺乏統籌規劃的補助機制，易造成學習斷層問題，及在編列及補助外籍配偶相關經費上的不均衡問題。\n\n三、基本語言能力之認定標準涉及教育部之職掌，且前述相關研究與科學檢證屬於教育範疇，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之規定，改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以求周延。","修正":"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n\n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n\n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n\n三、無犯罪紀錄。\n\n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n\n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n\n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