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1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41/108430084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41/108430084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41/10843008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41/10843008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8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三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70703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02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92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三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4人「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5070200600"}],"提案人":["劉櫂豪"],"連署人":["葉宜津","黃國書","莊瑞雄","羅致政","趙天麟","陳其邁","邱泰源","吳焜裕","陳明文","郭正亮","施義芳","李麗芬","趙正宇","林俊憲","林岱樺","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4"]}],"mtime":"2024-01-18T22:54: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2","last_time":"2019-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483號委員提案第19926號","laws":["04550"],"提案編號":"483委19926","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針對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限制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人身自由，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爰此少年虞犯進入本法程序前，宜先由兒少福利機構進行安置、輔導，特擬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98年7月31日作成釋字第664號解釋略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n二、惟少年事件處理法於94年修正至今尚未有任何修訂，為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及避免少年虞犯過早進入司法程序，被標籤化不僅無助於少年行為之改善，反而更可能深陷其偏差行為。故針對「逃學或逃家」之少年，於進入少年司法體系前，宜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由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先行安置、輔導，如已獲得改善，即可避免過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避免被標籤化。爰此特增列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n\n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n\n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n\n(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n\n(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n\n(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n\n(四)參加不良組織者。\n\n(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n\n(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n\n(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說明":"本條第一項第三款「逃學或逃家」之少年，若立即輕易開啟其進入刑事司法流程，恐有過當，對於此類「逃學或逃家」之少年，於進入少年司法體系前，宜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由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先行安置、輔導，如已獲得改善，即可避免過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避免被標籤化，但如再有其他虞犯事由時，始得依本法處理，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第三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n\n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n\n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n\n(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n\n(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n\n(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n\n(四)參加不良組織者。\n\n(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n\n(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n\n(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n\n前項第二款第三目之情形，須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安置或輔導後，再有前項觸法行為或觸法之虞情形者，始得依本法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1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