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李彥秀","林為洲","林麗蟬","徐志榮","陳宜民","陳雪生","馬文君","張麗善","許淑華","曾銘宗","蔣乃辛","蔣萬安","鄭天財 Sra Kacaw","羅明才","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怡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mtime":"2024-01-18T22:54: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2","last_time":"2016-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9927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2委19927","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鑑於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交通事件頻傳，據交通部統計，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近3年累計3,321件，造成12人死亡。由於電動自行車車主不必考照、不必戴安全帽，也沒有牌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追究責任都相當困難。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及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應強制電動自行車投保強制責任險，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損失之重要制度之一，各國為合理保障交通受害人之權益，每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汽車責任保險。其政策性目的係在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之責，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n二、依公路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與腳踏自行車同屬慢車，目前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投保對象。惟電動自行車滿街跑，量愈來愈多，以致常常撞及行人，導致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交通事件頻傳，據去年交通部相關資料統計，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近3年累計3,321件，也造成12人死亡。\n三、由於電動自行車車主不必考照、不必戴安全帽，也沒有牌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追究責任都相當困難。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及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應強制電動自行車投保強制責任險，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案。","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n\n另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義之汽車。\n\n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6","說明":"鑑於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交通事件頻傳，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及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應強制電動自行車投保強制責任險，爰修訂第三項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n\n另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義之汽車。\n\n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公路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