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2人","議案名稱":"「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孫綾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3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7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孫綾等18人「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6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1500"}],"提案人":["姚文智","莊瑞雄"],"連署人":["蔡適應","黃偉哲","陳亭妃","洪慈庸","張宏陸","陳其邁","江永昌","呂孫綾","李俊俋","吳秉叡","余宛如","陳曼麗","周春米","高志鵬","吳琪銘","洪宗熠","趙天麟","劉櫂豪","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3-19"],"會議代碼":"委員會-9-5-36-4"}],"mtime":"2024-01-18T22:55: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2","last_time":"2018-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958號委員提案第19930號","laws":["01836"],"提案編號":"958委19930","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莊瑞雄等22人，鑑於現行國家機密保護相關法制針對為「大陸地區」與「敵對國家」蒐集我國家機敏情資之惡意犯行懲罰不足，難生嚇阻效果，致使共諜案層出不窮，對我國家安全傷害甚鉅；亦未針對為「恐怖主義組織或團體」蒐集我國家機敏情資之惡意犯行有所規範，基於嚴密國家安全保障，爰提案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條文，並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四條已依所涉國家利益輕重區分國家機密保護等級，基於比例原則，罪責輕重亦當有所差別，使對於洩漏、交付或蒐集列管為「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較一般「機密」者有更重之懲罰。配合「刑法」相關條文一併整修，修正本法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四條。同時，亦配合刑法修正案，與「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所列「外國」或「大陸地區」用語一致，防堵共諜犯行藉詞脫罪。並因應現時國際恐怖組織之威脅，增列為外國、大陸、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蒐集、刺探國家機密者，或洩漏交付國家機密予外國、大陸、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二、修正本法第二十六條，延長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時限。\n三、新增第三十八條之一，以防制公務機關人員違反本法第五條之規範，懲處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為拒絕或延遲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而濫核機密、假公濟私之犯行。","對照表":[{"law_id":"01836","law_name":"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n\n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n\n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n\n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n\n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之。","law_content_id":"01836:01836:2003-01-14-制定:29","說明":"考量國家機密之保密期限為絕對機密30年、極機密20年、機密10年，均較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之3年較長，基於有效保障國家機密，修正原條文，離退職或移交機密人員於所涉機密保密期限尚未過半之前，出境均應經核准。","修正":"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n\n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n\n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n\n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於所核定或辦理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未滿一半之人員。\n\n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之。"},{"現行":"第三十二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836:01836:2003-01-14-制定:37","說明":"配合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修正，為符合比例原則，本法既對國家機密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對於違法之罪責亦當有所區別。洩漏交付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機密資訊予外國、大陸、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移列原條文第二項至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第三十二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絕對機密資訊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極機密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機密資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前三項之資訊予外國、大陸、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至四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說明":"配合刑法第一百十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二項改列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資訊，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二項之資訊，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三項之資訊，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三條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836:01836:2003-01-14-制定:38","說明":"配合刑法第二章外患罪之修正，增列第二項。","修正":"第三十三條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資訊予外國、大陸、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十四條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836:01836:2003-01-14-制定:39","說明":"配合刑法第一百十一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二項改列新增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第三十四條　刺探或收集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資訊，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刺探或收集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資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刺探或收集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資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為外國、大陸、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刺探或收集第三十二條前三項之資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至四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說明":"配合刑法第二章外患罪之修正，增列第二項。","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為外國、大陸、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之資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本條新增，為防制公務機關人員違反本法第五條之規範，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為拒絕或延遲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應予明訂罪責究辦。","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公務員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