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8070200100"}],"提案人":["陳瑩","黃偉哲","陳賴素美","林俊憲"],"連署人":["陳曼麗","吳玉琴","鄭寶清","吳焜裕","趙正宇","陳明文","林岱樺","蘇治芬","洪宗熠","黃秀芳","呂孫綾","蔡易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mtime":"2024-01-18T22:55: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2","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19932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19932","案由":"本院委員陳瑩、黃偉哲、陳賴素美、林俊憲等16人，鑑於村（里）長係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行使一定程度公權力之人，並肩負相關之法定義務，惟村（里）長在遇有因公死亡或病故、傷殘之際，撫卹金、保險等支給均付之闕如，形成所應負之責任與保障有失均衡之現象。為使村（里）長獲得周全且相應之保障，提升其權益，爰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所定，村（里）長係由村（里）民依法選舉產生，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行使一定程度之公權力，雖非按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但仍為刑法及相關法規所規範，具有須遵行之法定義務。\n二、然村（里）長所享有之權益並未周全，造成所應負之責任與保障有失均衡，在遇有因公死亡或病故、傷殘之際，如先前之台東縣海瑞鄉霧鹿村村長因勘災罹難，事後之撫卹金、保險等支給均顯不相當或付之闕如，形同使村（里）長於不可預測之風險中任職，亦造成其遺族或家屬無後續之保障，長久恐影響村（里）長恪盡職守之意願。\n三、故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強制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所生之健康檢查費、保險費，並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之標準，以期在釐清村（里）長身分爭議，確認法律定位前，提升村（里）長權益保障。","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n\n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6-12-修正:7","說明":"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強制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所生之健康檢查費、保險費，並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之標準，以期在釐清村（里）長身分法律定位爭議前，提升村（里）長權益保障，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並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之標準。\n\n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