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0人","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4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0511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1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4人「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0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3人「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1300"}],"提案人":["李麗芬","蘇震清","林麗蟬"],"連署人":["黃國書","蘇巧慧","張廖萬堅","吳思瑤","蔡易餘","何欣純","許智傑","尤美女","陳怡潔","林俊憲","李俊俋","趙正宇","劉世芳","黃秀芳","鄭寶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周陳秀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9-2-22-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21"}],"mtime":"2024-01-18T22:55: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2","last_time":"2017-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19935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19935","案由":"本院委員李麗芬、蘇震清、林麗蟬等20人，為落實國民體育精神，促進全民體育活動參與及台灣老人體育發展，特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台灣政府之體育政策飽受批評，被認為長期以來過度重視獎牌，而輕忽基層體育之發展。然國民體育之推展，應著眼於全體國民，且在運動競技之外亦應包含國民之健康促進與運動習慣之養成。爰修改本法第一條，使本法之宗旨更加貼近以國民為主體之精神。\n二、根據法國聖埃蒂安大學附屬醫院一份連續進行12年的研究結果，發現只要每天運動15分鐘，即可降低22%的死亡風險。同時即便是低度的運動也能對健康帶來正面效益。且經過妥善設計的老人運動項目可減緩老化、防治老人跌倒免除意外風險等功效。在國外，如芬蘭中央政府各部門及地方政府即針對年長者，有推行各項高齡者運動促進方案。芬蘭政府以使高齡者具備自主生活能力作為目標。芬蘭透過運動以促進高齡者多元健康的經驗被譽為「活躍老化」之典範。為推廣老人運動，促進老人健康，故借鏡芬蘭之經驗，爰增訂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以促進老人體育設施與服務項目之發展。\n三、為促進國民體育，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應顧及各年齡層之需求。故於第十五條增訂「各年齡層」之文字，以使相關研究更臻全面，以顧及各年齡層國民之不同需求。\n　　","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國民體育之實施，以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law_content_id":"01725:01725:1982-11-09-全文修正:1","說明":"一、國民體育法之精神，應基於國民之角度。爰新增文字「促進國民身體健康，養成國民終身運動習慣」。強調全體國民之終身參與。\n\n二、原條文中「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乃以國家為本位而非國民，並具道德教化意涵，爰修改為「培養國民體育精神」，使更切契合國民體育發展之宗旨。","修正":"第一條　國民體育之實施，以鍛鍊國民健全體格，促進國民身體健康，養成國民終身運動習慣，培養國民體育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現行":"第五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其業務受主管體育行政機關之指導及考核。","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00-12-01-全文修正:5","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與第三項。\n\n二、本條文所稱之「老人」為《老人福利法》第二條之定義：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n\n三、研究結果顯示，促進老人之運動參與，可有效增進老人健康。有規律運動習慣之老人，其健保使用次數在統計上低於無規律運動習慣者。故於本條第二項明訂政府應設置基於老人之需求而規劃之運動設施，以利老人體育之發展。\n\n四、在缺乏運動服務介入及專業運動指導下，將使老人之運動項目受限，並缺乏互動與樂趣，故增訂本條第三項，以促進老人運動服務項目之發展。","修正":"第五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其業務受主管體育行政機關之指導及考核。\n\n前項運動設施應考量老人使用需求，設置一定比例供老人運動、健康促進之用。\n各級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老人運動服務項目，以增進老人對體育活動之參與。"},{"現行":"第十五條　政府應獎勵運動科學之研究及發展，輔導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培養運動科學人才；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00-12-01-全文修正:15","說明":"運動科學之研究及發展應顧及各年齡層國民之需求，如老人體能發展、減緩老化速度與跌倒防治等項目。","修正":"第十五條　政府應獎勵關於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及發展，輔導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培養運動科學人才；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