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24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及委員趙天麟等21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28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1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4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407020040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吳思瑤","李俊俋","賴瑞隆","陳曼麗","蘇巧慧","陳亭妃","莊瑞雄","吳琪銘","李麗芬","何欣純","葉宜津","段宜康","姚文智","黃國書","周春米","柯志恩","洪宗熠","蕭美琴","呂孫綾","蔡易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2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24"}],"mtime":"2024-01-18T22:55: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2","last_time":"2016-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9937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19937","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鑑於電池材料與科技創新之下，為促使電動車輛業者研發環保與效能兼具之車輛，以達發揮最高效能與排放最低汙染目標，並持續推動國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提高民眾消費意願，提升我國電動車輛普及性、減低溫室氣體排放，以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屆締約國會議（COP21）通過巴黎協定達成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範，加上我國能源減碳政策之目標，各車輛產業相繼納入環保綠能應用產業，惟電動車輛產業仍屬萌芽階段，需政府透過補助誘因扶持其發展。同時基於稅賦公平及人民需求考量，使稅制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不妨礙其生活水準，爰此，修法須未達奢侈稅課徵基準始得免徵，延長免徵貨物稅至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n二、世界各國電動車穩定成長，有賴於政府政策支持，目前中國大陸、美國、荷蘭、挪威、英國等國家均對不同類型電動車賦稅補貼或購車補貼，協助扶持電動車市場，提高民眾購車意願，提升我國電動車輛普及性、有效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1-01-10-修正:17","說明":"一、修正條文部分文字。\n\n二、鑒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屆締約國會議（COP21）通過巴黎協定達成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範，加上我國能源減碳政策之目標，各車輛產業相繼納入環保綠能應用產業，惟電動車輛產業仍屬萌芽階段，需政府透過補助誘因扶持其發展。\n\n三、世界各國電動車穩定成長，有賴於政府政策支持，目前中國大陸、美國、荷蘭、挪威、英國等國家均對不同類型電動車賦稅補貼或購車補貼，協助扶持電動車市場，提高民眾購車意願，提升我國電動車輛普及性、有效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n\n四、為使稅制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須未達奢侈稅課徵基準始得免徵。\n\n五、為有效達成節能減碳之目標及扶持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爰此修法延長免徵貨物稅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高民眾購買誘因，提升我國電動車輛普及性、減低溫室氣體排放，以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修正":"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點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點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點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點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購買未達奢侈稅課徵基準，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