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議案名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適應","呂孫綾"],"連署人":["鄭運鵬","高志鵬","劉世芳","莊瑞雄","葉宜津","林昶佐","林靜儀","陳曼麗","吳焜裕","洪慈庸","吳琪銘","蔡易餘","陳亭妃","王定宇","羅致政","黃秀芳","李俊俋","張宏陸","林俊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mtime":"2024-01-18T22:55: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2","last_time":"2016-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19939號","laws":["04539"],"提案編號":"1574委19939","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呂孫綾等21人，詳查現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內有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惟查「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對於現役軍人的審判機關會因戰時及非戰時而有所區別，而本條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總統公布實施。但是，現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並未對於審查機關同步更動，實屬缺漏。據此，基於法體系的一致性，爰提案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針對於觸犯本條例之罪者，將其審判機關因戰時和非戰時而有所區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對於現役軍人的審判權的行使，會因戰時及非戰時而有所區別，而本條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總統公布實施。\n二、惟查現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內有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與上述法體系不同。\n三、據此，基於法體系的一致性，爰提案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對於犯本條例之罪者，其審判機關因戰時和非戰時而有所區分。","對照表":[{"law_id":"04539","law_name":"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law_content_id":"04539:04539:2002-06-04-全文修正:24","說明":"「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審判權的行使，會因戰時及非戰時而有所區別，而本條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總統公布實施。\n\n惟查現行本條所規定並未區分戰時與非戰時，與上述法體系不同。\n\n據此，基於法體系的一致性，爰提案修正，對於犯本條例之罪者，將其審判機關因戰時和非戰時而有所區分。","修正":"第二十四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本條例之罪者，由軍法機關審判。\n現役軍人非戰時犯本條例之罪者，由司法機關審判。\n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