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4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林麗蟬"],"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陳宜民","林為洲","林德福","賴士葆","馬文君","徐志榮","許淑華","黃昭順","張麗善","曾銘宗","盧秀燕","周陳秀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mtime":"2024-01-18T22:55: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2","last_time":"2016-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9940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9940","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林麗蟬等16人，鑑於世界多數先進國家對於符合推定為永久居留狀態之移民，皆有資格與該國公民依相同要件適用社會福利方案，惟我國51.8萬名外裔、外籍配偶即使未就業亦不得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成為被保險人，顯有違本法之立法目的。爰此，擬具「國民年金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對於獲准居留且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外裔、外籍配偶，得參加本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依法得於臺灣地區繼續居留者亦同，以確保其老年、生育或發生意外時生活經濟安全無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美國學者Michael E.Fix等人進行比較研究發現，世界多數先進國家對於符合「推定為永久居留狀態」之移民，皆有資格與該國公民依相同要件適用社會福利方案（social welfare programs）；職是之故，與我國國民組織家庭共同生活之外裔、外籍配偶，當以國民待遇相待並納入社會保險，否則有違現代福利國家追求社會融入（social inclusion）之理念。\n二、然國民年金法之立法目的旨在填補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漏洞，確保未能受惠於職業保險之國民，於遭受各種意外風險時獲得基本之經濟安全保障；惟全國51.8萬名外裔、外籍配偶，若未就業即不符合我國任一職業保險被保險人之身份，其老年、生育或發生意外時生活安全處境堪慮，足見有修正現行法規之必要。\n三、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未滿六十五歲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依法得於臺灣地區繼續居留者亦同，以確保渠等外裔、外籍配偶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俾打造完整之社會安全網絡。","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據美國學者Michael E.Fix等人進行比較研究發現，世界多數先進國家對於符合「推定為永久居留狀態」之移民，皆有資格與該國公民依相同要件適用社會福利方案（social welfare programs）；職是之故，與我國國民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甚至撫育子女之外裔、外籍配偶，當以國民待遇相待之並納入社會保險，否則有違現代福利國家追求社會融入（social inclusion）之理念。\n\n三、然國民年金旨在填補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漏洞，確保未能受惠於職業保險之國民，於遭受各種意外風險時獲得基本之經濟安全保障；惟全國51.8萬名外裔、外籍配偶，若未就業即不符合我國任一職業保險被保險人之身份，其老年、生育或發生意外時生活安全處境堪慮。\n\n四、爰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增訂本條文，針對未滿六十五歲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依法得於臺灣地區繼續居留者亦同，以確保渠等外裔、外籍配偶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俾打造完整之社會安全網絡。","增訂":"第七條之一　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n\n二、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