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管碧玲"],"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姚文智","邱泰源","鍾孔炤","陳明文","陳素月","王榮璋","施義芳","郭正亮","李俊俋","余宛如","許智傑","張廖萬堅","黃國書","邱志偉","林靜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mtime":"2024-01-18T22:51: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9944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9944","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鑑於我國憲法規範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選舉權、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始具被選舉權，然自1996年以來我國已歷經六次總統直接民選，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以來歷經八次立委直選、三次國民大會直選，2004年以來全國性公民投票計六案、地方性公民投票計四案，及地方自治各種直接選舉不計其數，惟憲法所限之選舉年齡門檻近七十年來未改，不僅於公職人員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公民投票等相關法令，皆因此阻礙青年政治參與基本權，此一門檻更使台灣成為全球極少數選舉年齡限制高於十八歲之國家。爰因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案，調降公民參與公職人員選舉、被選舉權門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以行憲後歷來之總統副總統、各級公職選舉、公民投票，皆據憲法所定，以年滿二十歲始具投票權。此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自民國36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近七十年未改。\n二、據我國內政部及美國中央情報局統計，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即以亞洲國家為例，僅台灣與日本將投票年齡限制門檻定於二十歲，然2016年6月19日起，日本已將投票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八歲，故我國已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二十歲始具選舉權之高門檻國家。我國向以亞洲第一民主國自許，七十年來各種國家選舉、地方自治選舉、公民投票等直接民權實踐確屬國際典範，惟公民參政之年齡限制卻相對落後，豈不汗顏。\n三、我國憲法除了選舉權之外，公民被選舉權亦有檢討空間。近年歐洲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先例，如2002年Anna Lührmann以19歲之齡當選德國國會議員；2009年22歲的Amelia Andersdotter代表瑞典海盜黨（Piratpartiet）取得歐洲議會席次；2013年挪威Fredric Holen Bjordal當選挪威議員才23歲；2016年23歲的羅冠聰與25歲的游蕙禎當選香港立法會議員，優異青年參政比比皆是，而我國憲法以年滿23歲始具被選舉權，顯亦須調整。\n四、世代正義是我國邁向成熟民主社會所必須正視的課題。在年金、司法、居住及環境永續等重大公共議題改革迫在眉睫的現今，若繼續維持憲法之選舉權年齡門檻，則體制內推動有關青年政策之誘因受限，恐致年輕族群權益受到壓迫與損害；另方面，若具選舉權卻缺乏被選舉權，年輕族群亦無法選出能夠代表自身群體的候選人，為其權益代言與發聲，故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差距應予縮減。\n五、我國刑法、兵役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皆以年滿十八歲為「負完全刑事責任」、「服兵役任務」、「應考試服公職」之起始年齡；勞動基準法甚至以年滿十六歲者，即適用所有勞動法令。基於現代憲政法治國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並無課予公民責任義務，卻限制其參與政治權利之理。十八歲既已負擔完全刑事責任、保家衛國及服公職，又能與成人一般參與社會勞動貢獻，甚至繳稅，故應賦予年輕族群同等參與政治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n六、近年下修投票年齡門檻已為社會普遍共識，民間呼籲調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門檻殷切。由數十公民團體組成之「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2014年及2015年舉辦「全國青少年投票日」投票結果，均有約八成青少年同意下修投票年齡，顯示憲法及相關法律下修投票年齡已是國家不可迴避的議題。\n七、爰隨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修正案之議，併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二十四條條文修正案，調降選舉門檻為十八歲、公職候選人（除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長及原住民區長外）及全國不分區與僑選立委之被選舉門檻為二十歲；誠邀貴委員連署本案，使我國民主發展更添活力，更臻成熟。","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8","說明":"一、我國憲法第13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以行憲後歷來之總統副總統、各級公職選舉、公民投票，皆據憲法所定，以年滿二十歲始具投票權。此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自民國36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近七十年未改。\n\n二、據我國內政部及美國中央情報局統計，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即以亞洲國家為例，僅台灣與日本將投票年齡限制門檻定於二十歲，然2016年6月19日起，日本已將投票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八歲，故我國已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二十歲始具選舉權之高門檻國家。我國向以亞洲第一民主國自許，七十年來各種國家選舉、地方自治選舉、公民投票等直接民權實踐確屬國際典範，惟公民參政之年齡限制卻相對落後，豈不汗顏。\n\n三、我國憲法除了選舉權之外，公民被選舉權亦有檢討空間。近年歐洲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先例，如2002年Anna Lührmann以19歲之齡當選德國國會議員；2009年22歲的Amelia Andersdotter代表瑞典海盜黨（Piratpartiet）取得歐洲議會席次；2013年挪威Fredric Holen Bjordal當選挪威議員才23歲；2016年23歲的羅冠聰與25歲的游蕙禎當選香港立法會議員，優異青年參政比比皆是，而我國憲法以年滿23歲始具被選舉權，顯亦須調整。\n\n四、世代正義是我國邁向成熟民主社會所必須正視的課題。在年金、司法、居住及環境永續等重大公共議題改革迫在眉睫的現今，若繼續維持憲法之選舉權年齡門檻，則體制內推動有關青年政策之誘因受限，恐致年輕族群權益受到壓迫與損害；另方面，若具選舉權卻缺乏被選舉權，年輕族群亦無法選出能夠代表自身群體的候選人，為其權益代言與發聲，故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差距應予縮減。\n\n五、我國刑法、兵役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皆以年滿十八歲為「負完全刑事責任」、「服兵役任務」、「應考試服公職」之起始年齡；勞動基準法甚至以年滿十六歲者，即適用所有勞動法令。基於現代憲政法治國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並無課予公民責任義務，卻限制其參與政治權利之理。十八歲既已負擔完全刑事責任、保家衛國及服公職，又能與成人一般參與社會勞動貢獻，甚至繳稅，故應賦予年輕族群同等參與政治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n\n六、近年下修投票年齡門檻已為社會普遍共識，民間呼籲調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門檻殷切。由數十公民團體組成之「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2014年及2015年舉辦「全國青少年投票日」投票結果，均有約八成青少年同意下修投票年齡，顯示憲法及相關法律下修投票年齡已是國家不可迴避的議題。\n\n七、爰調降公職選舉之投票門檻為十八歲、公職候選人（除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長及原住民區長外）及全國不分區與僑選立委之被選舉門檻為二十，使我國民主發展更添活力，更臻成熟。","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現行":"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n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30","說明":"同上條說明。","修正":"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n選舉人年滿二十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