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30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202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91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9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3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9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1070200300"}],"提案人":["管碧玲"],"連署人":["姚文智","施義芳","張廖萬堅","邱泰源","李俊俋","黃國書","鍾孔炤","陳明文","邱志偉","郭正亮","余宛如","許智傑","陳素月","王榮璋","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靜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9-2-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30"]}],"mtime":"2024-01-18T22:51: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19945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19945","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鑑於我國憲法規範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選舉權、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始具被選舉權，然自1996年以來我國已歷經六次總統直接民選，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以來歷經八次立委直選、三次國民大會直選，2004年以來全國性公民投票計六案、地方性公民投票計四案，及地方自治各種直接選舉不計其數；惟憲法所限之選舉年齡門檻近七十年來未改，不僅於公職人員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公民投票等相關法令，皆因此阻礙青年政治參與基本權，此一門檻更使台灣成為全球極少數選舉年齡限制高於十八歲之國家。爰因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提出「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降公民投票權年齡門檻為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以行憲後歷來之總統副總統、各級公職選舉、公民投票，皆據憲法所定，以年滿二十歲始具投票權。此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自民國36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近七十年未改。\n二、據我國內政部及美國中央情報局統計，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即以亞洲國家為例，僅台灣與日本將投票年齡限制門檻定於二十歲，然2016年6月19日起，日本已將投票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八歲，故我國已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二十歲始具選舉權之高門檻國家。我國向以亞洲第一民主國自許，七十年來各種國家選舉、地方自治選舉、公民投票等直接民權實踐確屬國際典範，惟公民參政之年齡限制卻相對落後，豈不汗顏。\n三、世代正義是我國邁向成熟民主社會所必須正視的課題。在年金、司法、居住及環境永續等重大公共議題改革迫在眉睫的現今，若繼續維持憲法之選舉權年齡門檻，則體制內推動有關青年政策之誘因受限，恐致年輕族群權益受到壓迫與損害。\n四、我國刑法、兵役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皆以年滿十八歲為「負完全刑事責任」、「服兵役任務」、「應考試服公職」之起始年齡；勞動基準法甚至以年滿十六歲者，即適用所有勞動法令。基於現代憲政法治國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並無課予公民責任義務，卻限制其參與政治權利之理。十八歲既已負擔完全刑事責任、保家衛國及服公職，又能與成人一般參與社會勞動貢獻，甚至繳稅，故應賦予年輕族群同等參與政治之權。\n五、近年下修投票年齡門檻已為社會普遍共識，民間呼籲調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門檻殷切。由數十公民團體組成之「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2014年及2015年舉辦「全國青少年投票日」投票結果，均有約八成青少年同意下修投票年齡，顯示憲法及相關法律下修投票年齡已是國家不可迴避的議題。\n六、爰隨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修正案之議，併提出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調降公民參與各種公民投票之年齡門檻為十八歲。誠邀貴委員連署本案，使我國民主發展更添活力，更臻成熟。","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9-05-12-修正:9","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以行憲後歷來之總統副總統、各級公職選舉、公民投票，皆據憲法所定，以年滿二十歲始具投票權。此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自民國36年12月25日憲法施行以來，已近七十年未改。\n\n二、據我國內政部及美國中央情報局統計，全世界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即以亞洲國家為例，僅台灣與日本將投票年齡限制門檻定於二十歲，然2016年6月19日起，日本已將投票權之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八歲，故我國已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二十歲始具選舉權之高門檻國家。我國向以亞洲第一民主國自許，七十年來各種國家選舉、地方自治選舉、公民投票等直接民權實踐確屬國際典範，惟公民參政之年齡限制卻相對落後，豈不汗顏。\n\n三、世代正義是我國邁向成熟民主社會所必須正視的課題。在年金、司法、居住及環境永續等重大公共議題改革迫在眉睫的現今，若繼續維持憲法之選舉權年齡門檻，則體制內推動有關青年政策之誘因受限，恐致年輕族群權益受到壓迫與損害。\n\n四、我國刑法、兵役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皆以年滿十八歲為「負完全刑事責任」、「服兵役任務」、「應考試服公職」之起始年齡；勞動基準法甚至以年滿十六歲者，即適用所有勞動法令。基於現代憲政法治國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並無課予公民責任義務，卻限制其參與政治權利之理。十八歲既已負擔完全刑事責任、保家衛國及服公職，又能與成人一般參與社會勞動貢獻，甚至繳稅，故應賦予年輕族群同等參與政治之權。\n\n五、近年下修投票年齡門檻已為社會普遍共識，民間呼籲調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門檻殷切。由數十公民團體組成之「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2014年及2015年舉辦「全國青少年投票日」投票結果，均有約八成青少年同意下修投票年齡，顯示憲法及相關法律下修投票年齡已是國家不可迴避的議題。爰調降青年世代參與及實踐政治之門檻，使我國民主發展更添活力，更臻成熟。","修正":"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