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807011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宜民等16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靜儀等16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17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6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6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7070200500"}],"議案名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20: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8-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433號政府提案第15850號","laws":["02545"],"提案編號":"1433政15850","對照表":[{"law_id":"02545","law_name":"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n\n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n\n二、製造血液製劑。\n\n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n\n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n\n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n\n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545:02545:2007-06-14-全文修正:11","說明":"一、現行第四項酌修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但書。\n\n二、為顧及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之需要，參考美國希望法案（HIV Organ Policy Equity Act）與英國器官捐贈指引及感染者器官移植成功案例，增訂第二項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受前段不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之限制。另第二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n\n三、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n\n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但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n\n二、製造血液製劑。\n\n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n\n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其血液、器官、組織、體液及細胞，不得使用。但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n\n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現行":"第二十一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law_content_id":"02545:02545:2007-06-14-全文修正:21","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爰於第二項增訂但書，免除提供該陽性器官之感染者相關罰責。\n\n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現行":"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45:02545:2007-06-14-全文修正:22","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爰酌作文字修正，免除使用該陽性之器官相關人員之罰責。","修正":"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807011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