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議案名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之一、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秀芳","劉建國","林俊憲","楊曜"],"連署人":["蘇治芬","羅致政","邱志偉","陳明文","鄭寶清","蔡適應","賴瑞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呂孫綾","蔡易餘","陳瑩","洪宗熠","吳琪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mtime":"2024-01-18T22:51: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9947號","laws":["03624"],"提案編號":"468委19947","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劉建國、林俊憲、楊曜等17人，鑑於勞工一旦遭受職業災害，不僅個人身心健康受到損害，其家庭亦受到經濟、生活照顧及適應等衝擊，然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對於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相關規範相對較少，且職災重建事項，僅由事業單位、職訓機構及相關團體向勞保局以計畫方式申請辦理，缺乏延續性、系統性的規劃，致使許多受職災勞工未能順利回復工作；再者，雖然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績優者，得以獎勵」，然未明確規定獎勵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難以達成有效獎勵效果；又近年來派遣勞工的人數急遽增加，一旦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常發生雇主、要派單位互踢皮球，沒人願意負責的狀況，為改善前述不利勞工之情事，爰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之一、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勞動部公布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就業關懷調查，目前有工作的職災失能勞工，平均得經歷12.6個月才能恢復工作。46%職災勞工受傷前工作年資不到5年，65.6%受訪者有工作但隔了1年多才復工，受傷前後月薪少3,548元。因此，政府應積極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n二、為彰顯職業災勞工重建效能，明定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相關事項應由中央主管關主動規劃推動，並配合國際服務趨勢，增訂應辦事項且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協助勞工重返職場。\n三、參照澳洲在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後續就業問題上所採取之主動積極補助及獎勵措施，並基於立法明確性原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助及獎勵辦法，作為推動職業災害重建服務之依據。\n四、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之規定僅針對「雇主」之賠償責任加以規範，而今派遣勞動比例大量上升，派遣勞工於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上易生疑義，若派遣勞工於工作現場遭受職業災害，要派公司常以自己不是雇主、工作契約是派遣公司與員工自行簽訂為由，將責任推卸給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對勞動工作現場又並無指揮監督之權限，亦常見派遣公司以此卸責。為維護派遣勞工的工作權，要求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應對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以使雙重雇主皆須負起責任。","對照表":[{"law_id":"03624","law_nam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之一、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之規定僅針對「雇主」之賠償責任加以規範，現行法令對於要派單位之責任無法可管，派遣勞工等同其他公司勞工，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不需負擔保護義務，故要派單位易輕忽對派遣勞工安全衛生上的保護。\n\n三、而今派遣勞動比例大量上升，派遣勞工於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上易生疑義，為維護派遣勞工的工作權，要求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應對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以使雙重雇主皆須負起責任。","修正":"第七條之一　派遣勞工因執行要派事業單位職務而遭遇職業災害所致之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該事業單位應與其雇主就職業災害賠償負連帶責任。但事業單位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十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n\n一、職業災害之研究。\n\n二、職業疾病之防治。\n\n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n\n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n\n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n\n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n\n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n\n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n\n前項補助之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01-10-11-制定:12","說明":"一、現行規定對於職業災害重建事項，僅由事業單位、職訓機構及相關團體向勞工保險局以零星計畫方式申請辦理，缺乏系統性規劃，難以彰顯顯整體職災預防及重建效能，為使中央主管機關也負起職災保護責任，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積極規劃職業重建服務項目，以建立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體系。\n\n二、為回應遭逢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保障及重返工作方面需求，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增加勞工生活、心理、社會重建及職能復健，使職災勞工的重建不進侷限在職業重建，更能從生活、心理、社會、職能、職業全面性協助職災勞工重新面對傷後人生。\n\n三、修正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業務得以委任、委辦、委託或補助之方式辦理。至第一項各款所需辦理事項，係採委任、委辦、委託或補助方式，則按其個案性質或實務需要為之，爰併予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辦法。","修正":"第十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維護職災勞工之權益與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n一、職業災害之研究。\n\n二、職業疾病之防治。\n\n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n\n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n\n五、勞工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之教育訓練、宣導及輔導。\n\n六、職業災害勞工之生活、心理、社會重建、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n\n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n\n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n前項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或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補助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其辦理條件、標準及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績優者，得予以獎勵。","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01-10-11-制定:2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強化職業傷害勞工重返職場成效，補助或鼓勵事業單位僱用及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職或調整職務等作為。\n\n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關補助與獎勵之相關事宜。","修正":"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n\n一、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n二、事業單位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職或調整職務。\n前項補助及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提撥專款辦理，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期間、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