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2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寶清"],"連署人":["呂孫綾","劉建國","陳歐珀","何欣純","邱議瑩","林俊憲","陳明文","邱泰源","陳雪生","鍾孔炤","施義芳","黃秀芳","鄭天財 Sra Kacaw","葉宜津","吳玉琴","鄭運鵬","李昆澤","李麗芬","蘇巧慧","林靜儀","陳賴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mtime":"2024-01-18T22:53: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1948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1948","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2人，有鑑於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之除斥期間僅二年，未能充分考量當事人之意願及處理身分關係時所需考量之事務的複雜性，有不當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之虞，爰提案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將除斥期間修正為五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87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乃屬當然。\n二、實務曾有成年子女、生父及推定之父親皆有意願使子女改回生父之姓，卻因已逾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除斥期間，而在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後，被法院駁回。\n三、身分關係既與人格權之保障攸關，應以尊重當事人之意向為最高原則，且身分認同及人際關係當事人或需時間充分考慮，除斥期間之設定若僅出於法律及身分關係的安定性之考量，恐有不當限制人民提起訴訟權利之虞。爰此，提案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將除斥期間修正為五年，以保障當事人之人格權及訴訟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n\n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n\n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說明":"鑑於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之除斥期間僅二年，未能充分考量當事人之意願及處理身分關係時所需考量之事務的複雜性，有不當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之虞，爰提案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將除斥期間修正為五年。","修正":"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n\n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n\n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五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