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寶清","陳雪生","陳歐珀","陳賴素美"],"連署人":["鄭運鵬","邱泰源","吳玉琴","蘇巧慧","林靜儀","李昆澤","李麗芬","周春米","郭正亮","鍾孔炤","陳明文","姚文智","施義芳","蔡易餘","蘇震清","蘇治芬","張廖萬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mtime":"2024-01-18T22:53: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1949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1949","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陳雪生、陳歐珀、陳賴素美等21人，鑑於近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統戰策略越趨高明，利用邀請部分高階退役將領赴中國參與政治活動，打擊我國之軍方士氣，嚴重傷害我國主權，部分高階退役將領甚至參與中國之閱兵典禮以及行統戰之實之紀念活動。事實上，政府每年編列數千億之國防經費及退役將領之退休金，作為保障國家安全及退役將領之退休生活，卻有部分高階退役將領配合中國實施對台統戰，此舉除危害國家安全外，亦嚴重傷害國民情感以及多數軍事人員之良好形象。爰此，為避免混淆敵我意識，並達到嚇阻部分退役將領赴中國參與統戰活動之行為，提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嚴格規範公務人員參與中國政治活動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中國統戰策略越趨高明，利用邀請部分高階退役將領赴中參與政治活動，打擊我國之軍方士氣，嚴重傷害我國主權，部分高階退役將領甚至參與中國之閱兵典禮以及行統戰之實之紀念活動。\n二、事實上，政府每年編列數千億之國防經費及退役將領之退休金，作為保障國家安全及退役將領之退休生活，卻有部分高階退役將領配合中國實施對台統戰，此舉除危害國家安全外，亦嚴重傷害人民情感以及軍事人員之良好形象。\n三、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退離職滿三年之公務人員，便得自由參與中國舉行之政治活動，對於在國防安全具有高度影響力之退役將領而言，此規範顯過於寬鬆，因此提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將參與大陸地區以行統戰之實所為之任何形式之紀念活動，明訂為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合作行為，並取消退離職滿三年便不受第九十條限制之條文，同時取消恢復領受月退休（職、伍）之條文。","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之一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n\n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n\n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n\n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n\n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定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已從事第二項所定之行為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報；屆期未申請許可、申報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以未經許可或申報論。","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51","說明":"將參與大陸地區以統戰為目的所為之任何形式之紀念活動，明訂為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合作行為。","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n\n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n\n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n\n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n\n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n\n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定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已從事第二項所定之行為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報；屆期未申請許可、申報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以未經許可或申報論。\n\n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合作行為，包括參與大陸地區以統戰為目的所為之任何形式之紀念活動。"},{"現行":"第九十條之一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n\n前項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以外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臺灣地區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說明":"取消退離職滿三年便不受第九十條限制之條文，同時取消恢復請領退休金之條文。","修正":"第九十條之一　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n\n前項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n\n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以外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n\n臺灣地區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現行":"第九十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n\n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124","說明":"因第三十三條之一已明訂為第九十條之一尚失領受月退休（職、伍）金之要件，未免重複處罰，因此於此條刪除。","修正":"第九十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n\n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