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議案名稱":"「大眾捷運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連署人":["蔡適應","王定宇","趙天麟","李俊俋","賴瑞隆","李昆澤","陳歐珀","蔡易餘","莊瑞雄","洪宗熠","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姚文智","林俊憲","呂孫綾","陳亭妃","葉宜津","鄭運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mtime":"2024-01-18T22:51: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19950號","laws":["02033"],"提案編號":"1429委19950","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鑑於現行大眾捷運法規定，捷運警察設置，應由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其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但捷運路網建置日益完整，橫跨行政區域，由單一縣市負責警力調度，恐有難處，故應由警政署統一規畫警力，以解決單一縣市調度警力問題，為保障捷運通勤族人身安全，爰擬具「大眾捷運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未來，全國各地捷運路網延伸建置完善後，橫跨行政區域，由單一縣市負責警力調配，恐有窒礙難行之處。\n二、捷運營運獲利由路線所經之行政區域共享，捷運安全維護由單一縣市警力負擔仍有可議之處。\n三、目前各捷運站站體外之勤務，仍由地方警察機關負責，待相關業務整併完成後，捷運站體內外之勤務，將由警政署統一規劃，屆時將可減輕地方警察機關部分勤務量。","對照表":[{"law_id":"02033","law_name":"大眾捷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眾捷運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n\n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law_content_id":"02033:02033:2013-05-21-修正:53","說明":"一、本法公布實施時全國僅台北市有捷運系統。時至今日，不但北區捷運網跨雙北市及桃園，高雄捷運亦已營運。原由單一縣市負責警力配置及勤務之規定已不合時宜。\n\n二、為能迅速因應並確實維護捷運系統秩序及安全，將大眾捷運系統的警務工作，由系統所在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升到跨縣市的「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修正":"第四十條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受警政署指揮、監督。\n\n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