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連署人":["林岱樺","鄭寶清","蘇震清","姚文智","趙天麟","洪宗熠","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賴瑞隆","呂孫綾","黃秀芳","蔡易餘","陳曼麗","陳賴素美","林俊憲","陳明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mtime":"2024-01-18T22:51: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9951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9951","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有鑑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區分所有人會議之開會人數門檻過高，幾乎註定無法成會，只能數次降低開會人數門檻，徒增區分所有人之困擾及成本; 至於現行規定下降後之五分之一開會門檻，在戶數少的社區，兩三人即能掌控區分所有人會議，導致少數人得恣意濫權掌控管委會之風險，亦屬過低。顯見開會之門檻太過兩極，實有平衡之必要，爰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之門檻，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依據調查數據與諸多社區管委會反映，大部分社區根本無法達成每年初次開會之條件，導致每年所有權人會議之初次召開皆流會收場，徒增社區開會之成本。民國102年行政院曾因此理由提出下修門檻之修正草案，可見此條門檻過高之規定早應修法解決！\n二、另依同法第三十二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依此規定，一旦下降為五分之一開會門檻，一些小型社區極可能就由三、五戶決定全社區重大事項，顯有讓少數人得姿意濫權掌握管委會之風險，故在此部分，即有提高門檻之必要，爰修法將五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一。\n三、未免關乎社區之極重大事項，草率決定，爰增訂三十一條第二、三項，將重大事由一一臚列，使之仍維持高開會及決議門檻，以示謹慎。","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34","說明":"一、從實務調查中顯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極難通過本條所設之門檻，因此，為符合實務操作、增進社區事務辦理之效率，爰下修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會門檻。\n\n二、如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決議涉及社區重大利益或是與單一住戶之重大權益相關時，採較為嚴謹之門檻。","修正":"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第二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n\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n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n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n三、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n四、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n前二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規約另有規定高於第一項規定者，從其規定。"},{"現行":"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n\n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n\n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35","說明":"一、鑑於前條第二項所列之項目對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以低門檻之方式決定實為不妥，爰限縮第一項之適用範圍。\n\n二、現行條文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僅需全體所有權人中之十分之一與全體區分所有權十分之一同意即可做成假決議，此門檻明顯過低，易使少數人把持委員會，爰上修本條出席人數與所有權門檻至三分之一。","修正":"第三十二條　除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三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n\n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n\n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