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1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1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20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3070200300"}],"提案人":["蕭美琴","李昆澤","陳其邁","呂孫綾","蔡易餘","鍾佳濱","李俊俋","鍾孔炤"],"連署人":["黃國書","邱議瑩","莊瑞雄","吳思瑤","段宜康","林俊憲","陳明文","鄭寶清","蘇巧慧","何欣純","趙正宇","洪宗熠","陳曼麗"],"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3"}],"mtime":"2024-01-18T22:51: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8-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9955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19955","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李昆澤、陳其邁、呂孫綾、蔡易餘、鍾佳濱、李俊俋、鍾孔炤等21人，鑑於災害發生時，鐵路、公路、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公共設施防救人員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加班出勤，在有人身安全之虞，進行災害防救工作。為保護及慰勞此類人員於危險環境下替社會大眾服務之辛勞，增列主管機關須額外給付災害防救出勤津貼之規定，爰提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因地理位置居多地震環帶，於夏秋季節時期又多颱風。因此每遇天災發生造成停電、道路崩塌、中斷等情形，且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時，一些災害防救人員仍必須冒著危險進行防救工作，替社會大眾服務，在此情形下實應給予額外災害防救出勤津貼。\n二、增列主管機關須額外給付災害防救出勤津貼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n\n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n\n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n\n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n(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n\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n\n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n\n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n\n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n\n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n\n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各該政府核發。","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0-07-13-修正:59","說明":"針對政府宣布停班、停課後仍需出勤執行災害防救者，皆應額外給予災害防救出勤津貼。故茲修正內容如左。","修正":"第四十七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應發給災害防救出勤津貼，發給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如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n\n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n\n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n\n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n(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n\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n\n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n\n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n\n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n\n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n\n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各該政府核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