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2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及委員陳瑩等17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4070200700"}],"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張麗善","李彥秀","孔文吉","賴士葆","顏寬恒","林麗蟬","呂玉玲","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許毓仁","徐志榮","黃昭順","許淑華","王育敏","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3"]}],"mtime":"2024-01-18T22:51: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8-06-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9962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9962","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現行規定，山地離島、分娩、重大傷病得免健保部分負擔，卻造成同樣是原住民族的平地原住民無法享有一樣的福祉，以及許多醫療弱勢的地區，不在山地原住民鄉鎮，亦無法享同樣的權益。鑑此為協助更多弱勢族群別，以保障更多國人，爰提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健保法第四十八條明定山地離島、分娩、重大傷病得免健保部分負擔，顯見主要考慮弱勢及國家公共衛生政策。\n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n三、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之劃分雖是憲法所明定，但考量為協助更多弱勢族群別，且平地原住民人數比山地原住民還要多，不宜僅限定「山地」，造成同樣是原住民族的平地原住民就無法享有一樣的福祉，故山地一詞，應修正為原住民族。\n四、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定義偏遠地區，總計有82個鄉（鎮、市），許多皆不是山地原住民鄉鎮或平地原住民鄉鎮，為照顧更多醫療弱勢地區，故引入偏遠地區的概念，應修正為偏遠而非山地。其次，民國一○三年，石油管理法針對山地石油氣運輸價差補貼，已修法改為偏遠地區，故山地之修正已成趨勢。","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n\n一、重大傷病。\n\n二、分娩。\n\n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n\n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53","說明":"一、健保部分負擔的減免，主要考慮弱勢及國家公共衛生政策。\n\n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爰增列原住民族。\n\n三、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之劃分雖是憲法所明定，但考量為協助更多弱勢族群別，且平地原住民人數比山地原住民還要多，造成同樣是原住民族的平地原住民就無法享有一樣的福祉，不宜僅限定「山地」，爰修正為原住民族。\n\n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定義82個偏鄉，許多皆不是山地或平地的原住民鄉鎮，為照顧更多醫療弱勢地區，增列原住民族地區、偏遠。","修正":"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n\n一、重大傷病。\n\n二、分娩。\n\n三、原住民族。\n四、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就醫。\n\n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