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3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公共災害救償基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mtime":"2024-01-18T22:51: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9963號","laws":["05208"],"提案編號":"1711委19963","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為使遭遇公共災害之受害人，能夠迅速得到妥適醫療、復健、重建的保障，安定受災民眾生活，爰擬具「公共災害救償基金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共災害發生後，所牽涉的醫療、復健、訴訟、賠償金額巨大，不但被害者追償機率極低，各項法律責任的歸屬釐清也曠日耗時，更難以由政府預算支應，故應由政府成立特別基金來協助受害者負擔長期醫療、復健、重建所需經費，並確保日後代位求償的可能性。\n二、本基金基於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及時的提供急難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相輔相成，在不大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的前提下，以娛樂稅、菸捐、各級政府第二預備金結餘款、民眾之捐助款項，作為經費來源，讓所有公共災害的受難者，均可由此基金先行支應相關醫療、喪葬、生活、重建、及補償費用，盡早的恢復正常生活，以安定社會。","對照表":[{"law_id":"05208","law_name":"公共災害救償基金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共災害救償基金條例草案","rows":[{"說明":"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使公共災害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協助及保障，特設置公共災害救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條例。"},{"說明":"本法管理基金之規定。","增訂":"第二條　本基金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說明":"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依據預算法編制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說明":"本基金經費來源。","增訂":"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n\n一、政府撥款。\n\n二、以娛樂稅就各類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收入之百分之一。\n\n三、各級政府第二預備金結餘款。\n\n四、民眾之捐助款項。\n\n五、菸品健康福利捐收入百分之一。\n\n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說明":"本基金之用途。","增訂":"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醫療支出。\n\n二、慰問金支出。\n\n三、復健支出。\n\n四、法律訴訟支出。\n\n五、重建支出。\n\n六、其他有關支出。"},{"說明":"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增訂":"第六條　本基金由主管機關專門管理，專款專用，其任務如下：\n\n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n\n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n\n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n\n四、其他有關事項。"},{"說明":"本基金運用應公平、公正、公開。","增訂":"第七條　本基金之運用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說明":"本基金業務需要規定。","增訂":"第八條　因本基金基於永續經營，在考量一定收益性及安全性後，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說明":"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規定。","增訂":"第九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演算法、會計法、決演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說明":"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規定。","增訂":"第十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說明":"本基金結束規定。","增訂":"第十一條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說明":"本條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3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