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30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議案名稱":"「畜牧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趙天麟"],"連署人":["林靜儀","鄭寶清","蔡易餘","吳琪銘","莊瑞雄","姚文智","陳其邁","呂孫綾","賴瑞隆","尤美女","周春米","吳焜裕","鄭運鵬","洪宗熠","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mtime":"2024-01-18T22:52: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6號委員提案第19967號","laws":["03128"],"提案編號":"1556委19967","案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趙天麟等17人，為確實實現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之權利，爰提案修正畜牧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族人於其各族之傳統文化及祭儀，諸如：婚禮、喪禮、離婚、和解等儀式中，均有屠宰豬、牛、雞、鴨等家畜及家禽，並依親疏遠近分配禮肉之習俗。不但載明於各種調查原住民族慣俗之研究書籍，迄今仍實際於部落中運作。\n二、依現行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屠宰。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不在此限。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早於九十五年公告「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及原住民傳統祭典用豬之得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另於一百零二年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已部分放寬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而屠宰自用之情形。\n三、惟原住民依其傳統文化及祭儀常用之家畜及家禽中，並未納入牛隻，因此肇生阿美族豐年祭是否適法之爭議；此外，「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及原住民傳統祭典用豬之得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公告事項二，雖已放寬原住民基於祭儀宰殺豬隻之情形，仍須符合相關申請流程，經過審核方得為之；至於「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公告事項二、(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之需求，已獲正視。\n四、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而有屠宰豬、牛、雞、鴨等家畜及家禽之需求，故藉由本次修法放寬，在兼顧屠宰衛生並禁止市場流通之前提下，對原住民族傳統祭儀予以積極正向之支持，亦為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保護。","對照表":[{"law_id":"03128","law_name":"畜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畜牧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n\n前項屠宰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其申請程序、應檢具之文件、執行檢查之程序、步驟與方法、繫留、稽留、隔離屠宰、緊急屠宰、不合格之判定、不合格屠體、內臟之處理、獸醫師指示、停止屠宰檢查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財團法人或經訓練合格之執業獸醫師執行前項屠宰衛生檢查。\n\n前項受託之檢查業務，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此項受託工作之檢查、檢驗及簽發證明文件之人員，就其辦理受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n\n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二項屠宰衛生檢查，應編列預算。但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超過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時，應訂定收費標準，向屠宰場收取屠宰衛生檢查費用。","law_content_id":"03128:03128:2010-11-05-修正:38","說明":"一、原住民族人於其各族之傳統祭儀、婚禮、喪禮、離婚、和解等儀式中，均有屠宰豬、牛、雞、鴨等家畜及家禽，並依親疏遠近分配禮肉之習俗，爰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但書。\n\n二、另為維持體系一貫，爰將本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移列為第六項。","修正":"第二十九條　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原住民依傳統文化或祭儀而屠宰自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n\n前項屠宰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其申請程序、應檢具之文件、執行檢查之程序、步驟與方法、繫留、稽留、隔離屠宰、緊急屠宰、不合格之判定、不合格屠體、內臟之處理、獸醫師指示、停止屠宰檢查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財團法人或經訓練合格之執業獸醫師執行前項屠宰衛生檢查。\n\n前項受託之檢查業務，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此項受託工作之檢查、檢驗及簽發證明文件之人員，就其辦理受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n\n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二項屠宰衛生檢查，應編列預算。但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超過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時，應訂定收費標準，向屠宰場收取屠宰衛生檢查費用。\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項規定，自行派遣或受委託之財團法人所聘僱之獸醫師或受委託之執業獸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明文件。"},{"現行":"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派遣或受委託之財團法人所聘僱之獸醫師或受委託之執業獸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明文件。","law_content_id":"03128:03128:2010-11-05-修正:39","說明":"第二十九條係為建構禁止私宰原則之體系，故於本條增設例外處理情形。","修正":"第二十九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原住民依傳統文化、祭儀而屠宰自用家畜及家禽，其種類、數量、備查程序及其他衛生應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3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