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30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6人","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Kolas  Yotaka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孔文吉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2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暨「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2030701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9070200800"}],"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趙天麟"],"連署人":["林靜儀","鄭寶清","蔡易餘","吳琪銘","莊瑞雄","姚文智","陳其邁","呂孫綾","賴瑞隆","尤美女","周春米","吳焜裕","洪宗熠","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1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1-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8"}],"mtime":"2024-01-18T22:52: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7-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19968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19968","案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趙天麟等16人，為使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與中華民國刑法用語一致，並廢止自戒嚴時期沿襲而來之山地管制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求用語一致，避免以文害義、概念出入，爰比照依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一十條，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之用語。\n二、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範之山地管制區，源於四十七年行政院核定之「臺灣省戒嚴期間山地管制辦法」，嗣後五十四年國防部發布「戒嚴期間臺灣省區山地管制辦法」；國家安全法於七十六年七月一日制定後，國防部終於廢止「戒嚴期間臺灣省區山地管制辦法」。由此脈絡以觀，山地管制區在不同法令中流轉介接，均在防堵叛亂團體逃往山區，游擊作戰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n三、全國目前尚存包含二十七個山地鄉之山地管制區（不含蘭嶼鄉、五峰鄉及部分阿里山鄉），計約15,473.7平方公里，占臺灣土地面積之43%。時過境遷，容有重新思考山地管制區之必要。\n四、另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將爾後設置之海岸或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而限制當地原住民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徵詢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law_content_id":"01441:01441:1996-01-12-修正:3","說明":"為求用語一致，避免以文害義、概念出入，爰比照依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一十條，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之用語。","修正":"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現行":"第五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n\n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n\n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n\n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說明":"一、長久以來居住於山地鄉之原住民仍受「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之限制，此與防範偷渡、走私、人口販賣之海岸管制區不同；再者，目前通常警力配置以能確保山區治安，是否仍有全鄉管制之必要，不無疑義。\n\n二、因軍事管制區之限制最為嚴重，倘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於本條修正後倘有新劃設海岸及重要軍事管制區時，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與當地原住民族、部落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所受限制應予補償。","修正":"第五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n\n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n\n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n\n第一項管制區之劃設，限制當地原住民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國防部應與原住民族、部落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予補償。\n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3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