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35人、委員陳雪生等17人、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委員陳怡潔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沈智慧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委員王育敏等22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5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及第十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71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3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0070200200"}],"提案人":["王定宇","蔡易餘","劉世芳"],"連署人":["蔡適應","呂孫綾","李昆澤","周春米","羅致政","蕭美琴","吳思瑤","陳曼麗","蘇巧慧","李麗芬","黃國書","趙正宇","葉宜津","段宜康","陳素月","陳歐珀","陳賴素美","徐永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9-3-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15"]}],"mtime":"2024-01-22T23:07: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9-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996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9969","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蔡易餘、劉世芳等21人，鑑於現行我國刑法第八十條僅以犯罪的最重法定刑高低，規定不同追訴時效，並未針對特定或全部重罪排除追訴時效適用。我國刑事程序採行法定原則，國家對於所有犯罪，不論遠近輕重，均負有追訴義務，立法者必須評估捨棄追訴犯罪所帶來的正負面效果是否合乎比例，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予以免除，追訴權時效消滅即屬國家訴追訴犯罪之例外，應更為審慎。本席等認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刑法應於追求實質真相及法安定性間求取平衡，並重申刑法關於生命法益不可侵害之誡命，以避免追訴權時效成為犯罪者保護傘。爰參考德日美等國立法例，針對侵害生命法益或重大經濟犯罪排除追訴權時效消滅之適用，並增列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相關規定，特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代民主法治國不允許私刑，犯罪行為的訴追及刑罰權專屬於國家，國家的刑事追訴權有效行使為犯罪行為人受刑事處罰的前提，若遲不發動，相關物證不僅流失，證人的記憶也將逐漸模糊，即便欲為審判，也可能造成訴訟障礙，為了防止國家訴追的怠惰，自然必須有追訴權時效的設計，來督促國家積極行使追訴權。現行我國刑法第八十條僅以罪名刑度輕重，有不同追訴時效規定，並未針對特定或全部重罪完全排除追訴時效適用。\n二、經查，德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犯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謀殺罪，或第二項謀殺犯有出於謀殺之樂趣，或為滿足性欲、貪婪、或其他卑劣之動機；以陰險的、或殘忍的、或帶有公共危險的手段；或者為了促成或隱匿其他犯罪者，都是沒有追訴時效。美國聯邦制度對死刑和無期徒刑沒有追訴時效，各州對於一級重罪也沒有追訴時效規定，和德國相較下，追訴時效仍較為嚴格。日本則於2010年4月27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關於追訴權時效之部分有二：第一，以死亡為犯罪構成要件，且法定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犯罪，將不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第二，以死亡為犯罪構成要件，且法定最重本刑屬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時效期間皆延長為原來之兩倍。是以，針對殺人罪或其他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於比較立法例並非鮮見（參考附錄）。\n三、另法務部針對追訴權時效之排除於亦曾提出修法意見：「歸納外國立法例排除追訴權時效規定之模式有二，一係針對特定罪名排除，如德國、西班牙；二係以法定刑輕重決定是否有追訴權期間限制，如日本、奧地利、丹麥、義大利，其中日本又限於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犯罪。如果僅欲針對特定罪名排除追訴權期間限制，則須全面考量特別刑法規定，或是僅針對極少數特定罪名排除追訴權時效規定。是以，基於立法經濟、兼顧犯罪追訴及法秩序之安定，本部建議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之犯罪，限於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造成被害人死亡之重罪，並於修法理由中敘明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且所犯係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無論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係因行為人之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均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請參閱2011年12月8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法務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會議資料/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http：//npl.ly .gov .tw/do/www/FileViewer?id=47 ）\n四、法務部在江國慶案的新聞稿指出，追訴權時效的用意是「對於永續存在之一定狀態，加以尊重，藉以維持社會秩序之安定」。換句話說，軍司法人員當時急於破案而不顧真相、不擇手段地讓一名空軍士兵冤死，軍司法體系事後又盡力阻撓調查刑求逼供的真相，這些人最後卻因為「追訴權時效消滅」而不受追訴的結果，大概不為多數人所接受。而法務部的理由則是，即使軍方相關人員的確有刑求的事實，而本來刑求的人也應該要負起責任，但是法律有時必須犧牲個案正義來確保法安定性，所以沒有人負責也是無可奈何的結果。不過，面對追求實質正義的呼聲，訴諸法安定性或維持社會秩序的解釋有說服力嗎？如果尊重法安定性的實際受益者是真正的犯人，讓他在經過一定時間之後就不用被追訴，果真有正當性？\n五、誠然現代民主法治國刑法應於追求實質真相及法安定性間求取平衡，為了確保追訴犯罪之平等，達成法明確性與法安定性的要求，我國刑事程序採行法定原則（Legalitatsprinzip），檢警調對於所有犯罪，不論遠近輕重，均負有追訴義務，評估捨棄追訴犯罪所帶來的正負面效果是否合乎比例，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予以免除。且為避免追訴權時效成為犯罪者保護傘，並重申刑法關於生命法益不可侵害之誡命，尤其在面對威權國家的政府體系性不法，在已經侵害生命法益的範圍內容許突破追訴時效之限制，追求司法正義，是值得立法者嚴肅思索的轉型正義課題。再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權貴、政商勾結之體制不法行為，除侵害人民財產權，亦嚴重影響經濟發展及金融安定，且於案發之際之刑事訴追亦有現實障礙，往往需耗費數十年方有進展，卻囿於追訴權時效消滅而徒勞無功，戕害人民司法信賴甚鉅。爰參考法務部及德、日、美等國立法例，提出修正草案，增列侵害生命法益或重大經濟犯罪等案件，無追訴權時效消滅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八十條）\n六、另外，國家刑事偵查或起訴權之行使，有時因政治或其他事由妨礙者，如：威權統治時期之陳文成及林義雄家人命案至今未破；或如：江國慶、劉邦友案。類此訴追障礙，可能涉及政府違法責任，只要政府體制內相關人員仍掌有一定權勢，必會繼續遮掩，甚且因其在位夠久，一定可以撐到追訴權時效消滅之日。因此，在有權者有目的且集體性的掩飾下，追訴權根本無從發動，更何來時效進行之理？若未能深切理解此類犯行的特性，而仍死守追訴權時效的框架，不僅與時效制度的目的相違，更使犯罪者得以逃脫正義的制裁。爰修正第83條時效停止相關規定，只要案件一直處於偵查中，追訴權時效自應停止進行，而偵查的目的，本就是在混沌不明中找出犯罪人，即便檢警機關尚無法特定某人為犯罪嫌疑人，卻也不能因此認為追訴權時效可繼續。畢竟在此時，追訴的障礙，非來自偵查機關怠惰，而是科技障礙，追訴權時效自不能因此繼續，應該停止進行。而司法者在針對時效制度的適用與解釋，也不應只是刻板的為時間數字之計算，而忽略了追訴權時效制度所欲規範的目的與精神。（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n附錄：外國立法例\n1.德國\n德國刑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犯刑法第211條的謀殺罪，無追訴權時效。\n2.日本\n於2010年4月27日刑法修正時，刑事訴訟法第25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之部分有二：第一，以死亡為犯罪構成要件，且法定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犯罪，將不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第二，以死亡為犯罪構成要件，且法定最重本刑屬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時效期間皆延長為原來之兩倍。\n3.歐洲其他國家\n奧地利刑法、丹麥刑法、義大利刑法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規定。\n4.美國\n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8章第3281條刑罰為死刑之重罪、第3283條未成年性侵罪、第3286條恐怖分子犯罪導致可預見重傷或死亡者，無追訴權時效。\n美國許多州規定謀殺、一級重罪沒有追訴時效限制。","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5","說明":"一、增列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作文字修正。\n\n二、歸納外國立法例排除追訴權時效規定之模式有二，一係針對特定罪名排除，如德國、西班牙；二係以法定刑輕重決定是否有追訴權期間限制，如日本、奧地利、丹麥、義大利，其中日本又限於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犯罪。如果僅欲針對特定罪名排除追訴權期間限制，則須全面考量特別刑法規定，或是僅針對極少數特定罪名排除追訴權時效規定。\n\n三、基於立法經濟、兼顧犯罪追訴及法秩序之安定，本部建議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之犯罪，限於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造成被害人死亡之重罪，無論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係因行為人之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均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n\n四、第三項項次修正。現行條文「犯罪成立」一詞，容易使人誤以為須通過犯罪成立要件之檢驗，亦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的階層理論。但從學說的補充說明可知，所謂「犯罪成立」係指「犯罪構成事實完成」之意，顯然只為構成要件該當性層次的問題。所以建議修正為「前項期間自犯罪構成事實完成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另犯罪發現之日較晚者，應自犯罪發現之日起算追訴權時效，爰修正第三項文字。","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第一款之罪致人於死者或犯本法或犯本法以外之罪，犯罪所得或不法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無追訴權時效。\n第一項期間自犯罪構成事實完成之日起算；犯罪行為有繼續者，自行為或狀態終了之日起算。但發現犯罪之日較遲者，自犯罪發現之日起算。"},{"現行":"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n\n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n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n\n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n\n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n\n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8","說明":"一、時效因法定停止原因而停止進行，必須以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中為前提，而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則必須以追訴權之不行使為要件，追訴權之行使或不行使，當然必以追訴權尚未行使完畢下，方有討論之實益。然而，檢察官或自訴人，只要提起公訴或自訴，事實上即為請求法院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以一旦起訴，追訴權其實已經行使完畢，既然追訴權已經行使完畢，則不會發生時效之問題，何來時效停止之說法。現行法以追訴權為起訴之權利，卻又將起訴作為時效停止原因之一，在理論上相互矛盾，未能一貫。爰刪除現行條文「起訴」為追訴權停止原因。\n二、經查，修正前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如依法律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一項關於追訴權時效停止之法定事由除起訴外，後段文字亦規定，「……依法應……」。參照修正前後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皆要求追訴權時效停止必須依照法律之規定，可知追訴權時效之停止並無事實上原因存在之空間。目前實務肯認存在的事實上原因有二：其一為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權人不為告訴或無告訴權人之告訴；其二為因戰爭致或其他障礙事由偵查或起訴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者。\n\n三、綜上，按追訴權為開啟審判程序，請求法院確認個別刑罰權的有無與範圍的權利，具備實體與程序雙重性質。其停止或中斷，不利於犯罪行為人，而使其喪失時效利益，從刑法的角度實不宜允許所謂「事實上原因之存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現存的兩個事實上原因，應明文規定於法律條文之中，爰如修正條文第一項所示。\n\n四、第二項第三款配合第一項做文字修正。\n\n五、第二項第四款新增，配合第一項修正。請求乃論之罪請求權無期間，乃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期間，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即無準用之規定，則犯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除依其法定最高本刑，依刑法第八十條受追訴時效之限制外，自不應再有若何期間之拘束。若自國際邦交論之，為推持兩國之交誼及敦睦計，對於請求之期間亦未可加以眼制，致使喪失其請求之權利。（孫德耕，論請求乃論之罪之請求期間，1956.01/法學叢刊/第1卷第1期/99-100頁）","修正":"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進行：\n一、依法應停止偵查或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n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因告訴、請求權人不為告訴、請求或告訴、請求經撤回或無告訴、請求權人之告訴、請求。\n三、因戰爭或政府行為或其他障礙事由致偵查或起訴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者。\n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n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n\n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n\n三、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n\n四、逾告訴期間者。\n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