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洪慈庸","鍾孔炤","鄭寶清","吳焜裕","陳瑩","吳琪銘","莊瑞雄","蕭美琴","林淑芬","周春米","陳宜民","陳歐珀","劉建國","林俊憲","賴瑞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mtime":"2024-01-18T22:52: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966號委員提案第19978號","laws":["02518"],"提案編號":"966委19978","案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為有效改善市容環境及提升空氣品質，引進或開發世界各國已廣泛使用之多功能、機動性高之小型掃街機械清掃道路環境，除可大幅提升工作效率及員工作業安全與品質外，使用高科技街道清掃機械，更將有效降低空氣揚塵，營造臺灣高科技卓越城市形象。惟小型掃街車因機身規格、引擎系統有別於一般車輛，經洽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表示，若比照一般車輛之安全檢測及審驗程序則無法順利通過取得牌照；次查國內目前動力機械僅針對輪型起重機核發牌證，爰小型掃街車依據現行交通法規亦無法領取牌證。查現行環保法規尚未訂有街道清掃機械之審驗與認證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環境品質、城市發展與保障職工安全權益，應於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明訂授權依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街道清掃機械審驗認證作業辦法」，俾利各執行機關遵行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n\n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n\n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n\n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n\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n\n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6","說明":"一、新增第七項。\n\n二、為維護環境清潔、促進執行機關街道清掃人員人身安全及提升其工作環境品質，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街道清掃機械化發展計劃，引進先進掃街機械，並補助各執行機關進行增購汰換，以利其完成街道環保清掃任務。","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n\n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n\n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n\n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n\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n\n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街道清掃機械審驗認證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