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陳宜民","蔣萬安","李彥秀","江啟臣","曾銘宗","黃昭順","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麗蟬","周陳秀霞","鄭天財 Sra Kacaw","楊鎮浯","陳超明","盧秀燕","費鴻泰","林德福","徐志榮","吳志揚"],"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mtime":"2024-01-18T22:52: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9981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9981","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禁止未成年人銷售菸品，惟我國坊間商家僱用未成年人銷售菸品之情形並不罕見，然未成年人銷售菸品，便易接觸菸品而吸菸，且對其銷售對象無法有效把關，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參酌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之規定，限制販賣菸品者不得由未滿十八歲之人為之，以維護未成年人之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每一締約方宜酌情採取和實行有效的立法、實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禁止由低於國內法律、國家法律規定的年齡或18歲以下者銷售菸草製品。」我國雖於2005年批准簽署該公約，但迄今「菸害防制法」之相關條文仍未完全符合該公約之規定，恐與該公約義務有悖。\n二、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可僱用十五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目前台灣社會無論是傳統雜貨店、檳榔攤或連鎖便利商店，由自家未成年人販賣菸品或僱用未成年人銷售菸品之情形並不罕見，未成年人易因接觸菸品而吸菸，對其銷售對象亦無法有效把關。\n三、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參酌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之規定，限制販賣菸品者不得由未滿十八歲之人為之，以維護未成年人之健康。","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n\n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n\n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7","說明":"一、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禁止18歲以下者銷售菸草製品。我國雖於2005年批准簽署世界衛生組織之菸品管制框架公約，但迄今菸害防制法相關條文仍未完全符合該公約之規定。\n\n二、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可僱用十五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目前台灣社會由自家未成年人販賣菸品或僱用未成年人銷售菸品之情形並不罕見，未成年人易因接觸菸品而吸菸，對其銷售對象亦無法有效把關。\n\n三、爰增列本條第四款規定，販賣菸品者不得由未滿十八歲之人為之，以維護未成年人健康。","修正":"第五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n\n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n\n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n\n四、由未滿十八歲之人銷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