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昌等29人","議案名稱":"「金融控股公司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黃國昌等29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71210070300500"}],"提案人":["黃國昌","江永昌","羅致政"],"連署人":["洪慈庸","鄭運鵬","林昶佐","鍾孔炤","施義芳","蔡易餘","徐永明","尤美女","劉建國","葉宜津","邱泰源","吳玉琴","蔡培慧","周春米","吳焜裕","陳曼麗","陳亭妃","陳明文","洪宗熠","王定宇","趙正宇","周陳秀霞","蔡適應","蘇治芬","陳其邁","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4"}],"mtime":"2024-01-18T22:52: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8-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9983號","laws":["01638"],"提案編號":"801委19983","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昌、江永昌、羅致政等29人，為落實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規範（或稱旋轉門條款）之精神，避免理應擔任監督管理角色之公務員，利用任內監督管理之職權，及與原任機關之人際網絡，在轉職私人企業後，淪為所謂「企業門神」，削弱行政機關對民間事業單位業務管理及應有的監督效能，特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38","law_name":"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金融控股公司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規範，或稱旋轉門條款，是為防止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之便，累積日後轉任業務相關之民間事業單位時，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或利益。先進民主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及日本等，皆有相關立法例。\n\n三、我國之旋轉門條款，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n\n四、然而，金融事業單位因其特許事業之特性，與其監管機關之受監督及互動密度更高，有較高動機以職務相誘，換得業務監督及管理上之便利。至2016年9月為止，已有35名財政部及金管會官員，卸任後先轉任公股金融機構，再轉任民營金融機構，其中有25人是副局署長級以上。旋轉門條款形同虛設。\n\n五、為防止民間事業單位乘此巧門，持續進用應利益迴避之公務員擔任其門神，削弱政府對民間事業單位業務管理及監督效能，乃增訂此條。","增訂":"第十七條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聘任自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任公營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離職未逾三年者，擔任其負責人、經理人或顧問。\n\n前項所稱轉任公營事業，如為公務員離職或退休後就任者，亦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相關罰則。","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　違反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