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1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議案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5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billNo":"10509120701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3070200600"}],"提案人":["王育敏","呂玉玲"],"連署人":["陳宜民","李彥秀","蔣萬安","江啟臣","張麗善","鄭天財 Sra Kacaw","楊鎮浯","徐志榮","陳超明","林德福","林麗蟬","林為洲","曾銘宗","許淑華","蔣乃辛","吳志揚"],"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8"}],"mtime":"2024-01-18T22:52: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874號委員提案第19980號","laws":["02515"],"提案編號":"874委19980","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呂玉玲等18人，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不定期抽驗化妝品項，時有含禁用化學物質之結果，對民眾健康恐有危害。另查，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成分之化粧品，長期使用將沉積體內，致皮膚刺激等過敏反應，甚者造成慢性中毒，實應列屬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爰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於第一項明定化粧品中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禁止使用成分。並修正本條第二項，明定化粧品所含特定用途、限制使用成分及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其成分含量、使用部位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以保障國人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不定期抽驗化妝品項，2013年全台衛生局、檢警調及海關送驗之化粧品檢驗結果，不合格原因以驗出甲醛、汞、苯等禁用成分最多；以產品區分，不合格率前3名為指甲油、眼部用和髮用化粧品，部分禁用之化學物質若長期使用恐使皮膚返黑、傷肝腎；2016年之公布數據雖全數合格，惟受限抽驗品項，故抽樣全數合格之數據仍有疑慮。\n二、另查，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成分之化粧品，如汞鹽對皮膚具漂白作用，但長期使用會沉積於體內，導致皮膚刺激等過敏反應，甚者造成慢性汞中毒，列屬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另外，具美白去斑用途的對苯二酚、治療痤瘡的維他命A酸及消炎用的類固醇則列屬藥品成分，應以藥品列管，化粧品中不得添加，若有添加對人體甚有危害。\n三、為確保化粧品之品質及安全，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於第一項明定化粧品中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禁止使用成分。並修正本條第二項，明定化粧品所含特定用途、限制使用成分及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其成分含量、使用部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以保障國人健康。","對照表":[{"law_id":"02515","law_name":"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製造化粧品，除使用法定化粧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n\n前項法定化粧品色素之品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5:02515:1985-05-17-全文修正:21","說明":"一、為確保化粧品之品質及安全，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化粧品中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禁止使用成分。\n\n二、另修正本條第二項，明定化粧品所含特定用途、限制使用成分及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其成分含量、使用部位、及應遵循事項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另本項所稱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例如：生菌數、特定菌種亦不得檢出等，併此敘明。","修正":"第十八條　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n化粧品含有特定用途、限制使用之成分或有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其成分含量、使用部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1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