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2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2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邱志偉等23人、委員楊鎮浯等17人分別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5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8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0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3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7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3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5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0070200800"}],"提案人":["鄭寶清"],"連署人":["蔡易餘","蘇治芬","陳賴素美","邱泰源","陳明文","羅致政","郭正亮","施義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何欣純","賴瑞隆","余宛如","莊瑞雄","張廖萬堅","姚文智","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8"]}],"mtime":"2024-01-18T22:53: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7-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19992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19992","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鑑於復興航空無預警宣布全面停航，造成五千位旅客滯留海外，十萬旅客航班被迫異動，造成旅客嚴重的恐慌。此外，復興航空全面停航一事，事先未通知政府，未能讓政府有時間因應、安排其他航空業者協助應變，如此不負責任之作法，除侵害民眾之權益，若延誤有醫療需求之旅客就醫，恐將付出極大之社會成本。事實上，復興航空無預警全面停航，依現行民用航空法之規定，僅得開罰三百萬元，對於航空公司而言，顯無任何嚇阻效果。爰此，提案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明訂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線暫停或終止，應至少提前兩週至一個月前通知民用航空局，並增訂違反該條文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復興航空無預警宣布全面停航，造成五千位旅客滯留海外，十萬旅客航班被迫異動，造成旅客嚴重的恐慌。此外，復興航空全面停航一事，事先未通知政府，未能讓政府有時間因應，導致復興航空單獨經營之航線，包括金門馬公航線、台北花蓮航線，台中花蓮航線三條國內航線以及台北清邁、台北濟州島等國際航線，政府無法安排其他航空業者協助應變，如此不負責任之作法，除侵害民眾之權益，若延誤有醫療需求之旅客就醫，恐將付出極大之社會成本。\n二、事實上，復興航空無預警全面停航，依現行民用航空法之規定，僅得開罰三百萬元，對於航空公司而言，顯無任何嚇阻效果。以此次事件為例，復興航空對外宣稱「飛一天虧損一千萬」，試圖合理化其「突擊式停航」的行為，然實際上復興航空宣布停航時資產仍然大於負債，復興航空無預警宣布停航，顯然是意圖鑽法律漏洞、罔顧民眾權益，若不明訂航空公司停航需事先告知，並給予適當之處罰，同樣事件未來恐再次上演。\n三、爰此，為保障民眾權益，提案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明訂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線暫停或終止，應至少提前兩週至一個月前通知民用航空局，並增訂違反該條文之罰鍰。此外，航空運輸業者負責人，因其身分之關係，若欲出境規避相關責任，恐亦非難事，因此明訂對於航空公司負責人，情節重大者，得緊急予以限制出境。","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民航局為應公共利益之需要，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調整或增闢指定航線。","law_content_id":"02031: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66","說明":"為防止不負責任之航空業者無預警宣布停航，影響旅客權益，修正五十九條，明訂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線暫停或終止，若其航線為單獨經營者，至遲應於航線暫停或終止前一個月通知民航局；其航線非為單獨經營者，至遲應於航線暫停或終止前兩週通知民航局。","修正":"第五十九條　民航局為應公共利益之需要，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調整或增闢指定航線。\n\n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線暫停或終止，其航線為單獨經營者，至遲應於航線暫停或終止前一個月通知民航局；其航線非為單獨經營者，至遲應於航線暫停或終止前兩週通知民航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此條增訂，若違反五十九條之二，得開罰2,000萬至2億之罰鍰，並得視情況限制負責人出境，以保障民眾權益。","修正":"第一百十二條之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萬至二億元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對負責人緊急予以限制出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