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1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2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2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施義芳","蔡易餘","江永昌","莊瑞雄"],"連署人":["蔡適應","吳琪銘","高志鵬","王榮璋","邱泰源","洪宗熠","林岱樺","賴瑞隆","余宛如","李麗芬","郭正亮","陳素月","鄭寶清","吳焜裕","蘇震清","鄭運鵬","呂孫綾"],"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mtime":"2024-01-18T22:53: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9994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9994","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蔡易餘、江永昌、莊瑞雄等21人，鑑於老舊公寓重建較不具有高度公共利益，目前係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私權處理模式，而不是以較低同意與要件門檻、行政強制執行等具有相對優勢之「都市更新條例」公權力處理模式，實有疑義。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範限制過嚴、缺乏彈性，應修改其規定，以利老舊公寓重建之推動。準此，擬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本現存許多老舊集合住宅亦面臨重建之時機，原本老舊集合住宅重建依「區分所有法」規定，應取得全體之同意，且「區分所有法」並無更新前後權利轉換之制度，使得重建困難重重。因此，除了較大面積更新重建之「都市再開發法」之外，日本政府為了解決老舊集合住宅重建困難之課題，亦制定專法「集合住宅重建促進法」。由此可知，日本在推動都市更新，並非僅有一套法令，而是針對各種不同的對象、狀況等，研擬各種不同的法令機制。\n二、反觀我國在面對各種類型的都市更新，例如老舊公寓更新，皆只能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辦理，而「都市更新條例」為考量各種不同情況，許多條文無法清楚明訂、模糊不清，只能靠行政命令、解釋函令闡明相關法令細節，而且未針對不同之實施對象設置不同之規範。\n三、而老舊公寓重建係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範，然限制過嚴、缺乏彈性，導致窒礙難行，無法推動。因此，擬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之一條文，以加速推動老舊公寓重建之工作。","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目前老舊公寓更新未達一定規模或經老屋健檢耐震能力詳評低劣有安全之虞者（例如達台南維冠或921諸多倒塌屋之情況），只能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重建，而「都市更新條例」為考量各種不同情況，許多條文無法清楚明訂、模糊不清，只能靠行政命令、解釋函令闡明相關法令細節，而且未針對不同之實施對象設置不同之規範。\n\n三、老舊公寓重建係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範，然限制過嚴、缺乏彈性，導致窒礙難行，無法推動。因此，擬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之一條文，以加速推動老舊公寓重建之工作。\n\n四、制定公寓大廈重建之門檻：\n\n(1)一定屋齡係指現行認定達三十年以上或未達三十年但耐震能力低劣，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專業機構老屋健檢耐震能力詳評結果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n\n(2)公寓大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經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n\n(3)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n\n(4)各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n\n五、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重建之決議，參照本法第十四條，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n\n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制定公寓大廈重建之獎勵辦法及稅賦減免等。","增訂":"第十三條之一　一定屋齡以上公寓大廈經老屋健檢耐震能力詳評，低於法定標準一定比例，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經公寓大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均超過四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以及各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得辦理重建。\n\n前項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重建之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n\n第一項辦理重建之一定屋齡、一定比例和獎勵辦法及稅賦減免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