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議案名稱":"「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2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4/LCEWA01_090214_002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6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30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01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6人「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2070201100"}],"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黃偉哲","蘇震清","鍾孔炤","趙天麟","張廖萬堅","陳素月","余宛如","李麗芬","江永昌","羅致政","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蕭美琴","洪宗熠","李俊俋","姚文智","蘇治芬","郭正亮","許智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會期":"09-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9","2016-12-13"],"會議代碼":"院會-9-2-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9-2-22-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30"]}],"mtime":"2024-01-18T22:53: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09","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4","會期":2,"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19996號","laws":["02807"],"提案編號":"1021委19996","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為使科研資源運用更具公共效益，並促進國內之科研經費妥善利用，將相關研究成果知識普及化使國人得以受惠，爰提出「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807","law_name":"科學技術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n\n中央研究院得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科學研究基金。\n\n第一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除應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部分外，歸屬於中央研究院部分，得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前項之科學研究基金。","law_content_id":"02807:02807:2011-11-25-修正:13","說明":"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於《2006-2011五年發展策略規劃》即宣示，除增加科學與科技研發速度、範圍和影響之外，培育年輕科學人才與強化各年齡層的科學知識傳播與教化亦列為指標。而該單位於2008年針對美國國民之調查亦指出：科普之推廣在國民對科學與科技有正向觀感、且國民普遍認同科學能裨益社會但對科學理論知識認識不足。考量台美在科研政策之策略相似性與文化相容性，為使科研資源運用更具公共效益，並促進國內之科研經費妥善利用，爰提案修正要求受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之研究計畫制定時，應納入科普推廣之考量，除讓國人能進一步了解國內科研預算之使用成果，提高一般民眾對於科學知識之了解與興趣，亦可成為知識經濟產業升級動力，呼應本法增進國民生活福祉，增強國家競爭力之設置目的。","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n\n前項由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於計畫編列時應納入科普推廣之規畫，計畫金額超過一億元者，科普知識推廣預算不得低於計畫金額之千分之五。\n\n中央研究院得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科學研究基金。\n\n第一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除應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部分外，歸屬於中央研究院部分，得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前項之科學研究基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