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議案名稱":"「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5/LCEWA01_090215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5/LCEWA01_090215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11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1070201100"}],"提案人":["陳歐珀","鄭寶清","陳賴素美","劉櫂豪","張廖萬堅"],"連署人":["邱志偉","賴瑞隆","蘇治芬","姚文智","李俊俋","郭正亮","何欣純","陳曼麗","王榮璋","邱泰源","楊曜","管碧玲","施義芳","蘇震清","陳明文","余宛如","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9-3-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15-13"}],"mtime":"2024-01-18T22:49: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16","last_time":"2017-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0004號","laws":["01154"],"提案編號":"285委20004","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鄭寶清、陳賴素美、劉櫂豪、張廖萬堅等22人，有鑑於日前地價稅問題，導致怨聲載道，其中導致此次地價稅飆漲問題，主因為公告地價大幅調漲所致。而現行已有實價登錄是為即時反映市場情況，與公告土地現值也採每年一次同義，對反映土地現值較能符合現況。但對於公告地價調漲採每三年一次，不免與時脫節，且三年公告調漲跌一次容易造成漲跌幅過大，三年無法彌補，招致民怨載道。對此，爰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告土地現值採每年一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土地根據一年調查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相近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送地價評議委員評定，與各宗土地價格，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做為土地移轉及典權之依據。此舉，遠比現行每三年調查公告一次之公告地價較為貼近實際價格。\n二、公告地價於每三年一次公告，無法及時反應地價現值，往往容易造成調漲跌幅度過大，引發民怨三年無法彌補，應予修正。","對照表":[{"law_id":"01154","law_name":"平均地權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154:01154:1986-06-17-全文修正:16","說明":"一、公告土地現值採每年一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土地根據一年調查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相近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送地價評議委員評定，與各宗土地價格，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做為土地移轉及典權之依據。此舉，遠比現行每三年調查公告一次之公告地價較為貼近實際價格。\n\n二、公告地價於每三年一次公告，無法及時反應地價現值，往往容易造成調漲跌幅度過大，引發民怨三年無法彌補，應予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規定地價後，每一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