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1人","議案名稱":"「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5/LCEWA01_09021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5/LCEWA01_09021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焜裕","周春米","蔡易餘","蔡適應"],"連署人":["林岱樺","邱志偉","高志鵬","蘇巧慧","吳思瑤","吳玉琴","陳賴素美","管碧玲","邱泰源","莊瑞雄","陳瑩","洪宗熠","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張廖萬堅","江永昌","李俊俋","柯志恩","蘇震清","蘇治芬","陳歐珀","賴瑞隆","余宛如","呂孫綾","趙正宇","邱議瑩","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mtime":"2024-01-18T22:49: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16","last_time":"2016-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829號委員提案第20013號","laws":["04562"],"提案編號":"829委20013","案由":"本院委員吳焜裕、周春米、蔡易餘、蔡適應等30人，鑑於行政訴訟法中未就「課予義務訴訟」之強制執行有明文規定，並未落實行政訴訟法課予義務訴訟保障人民權利之立法意旨，爰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關於「人民於課予義務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卻未另作行政處分，人民向行政法院聲請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行政法院得否准許」之問題，高等行政法院曾於10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提案及研討會中討論，卻因為行政訴訟法就課予義務判決強制執行缺乏明文規定，而採否定之結論。\n二、課予義務訴訟為民眾透過司法判決，落實其於公法上權利之重要機制。另於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中，皆訂有公民訴訟條款，使民眾得請求行政法院判令行政機關執行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以維護環境衛生等公共利益。可知課予義務判決之強制執行，除了關乎人民權益之保障，亦涉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以及監督行政機關執法之功能。\n三、然而，若因課予義務判決缺乏強制執行之規定，使民眾在耗費時日、投入大量心力與資源，以致終於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行政法院卻又不能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亦即行政機關即使不遵循法院判決意旨，仍然怠於行使公權力，民眾以及法院也僅能莫之奈何，顯不合理。課予義務判決強制執行規定之缺乏，不但造成人民個人權利保護之漏洞，亦導致公民訴訟條款等規定對於追求公共利益目的之落空。爰參考德國行政法院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增訂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之一，以落實民眾權利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對照表":[{"law_id":"04562","law_name":"行政訴訟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課予訴訟判決人民得聲請者，判決結果應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款、第四款情形。\n\n三、課予義務判決係判命行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意旨為行政處分或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性質上屬於「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無法直接強制執行，故行政機關逾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定相當期間仍不履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間接強制方法為之。","增訂":"第三百零四條之一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行政機關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或依其法律見解做成決定，經裁判確定後，行政機關未依法院判決意旨為行政處分或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者，人民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n\n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行政機關履行，並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逾期不履行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執行。\n\n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