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5人","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5/LCEWA01_090215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5/LCEWA01_090215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高志鵬","陳賴素美","蘇震清","吳玉琴","陳歐珀","林岱樺","吳思瑤","陳瑩","余宛如","李俊俋","柯志恩","張廖萬堅","鍾孔炤","蘇巧慧","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莊瑞雄","管碧玲","江永昌","洪宗熠","蘇治芬","邱志偉","賴瑞隆","邱泰源","趙正宇","蔡適應","呂孫綾","徐永明","施義芳","邱議瑩","蔡易餘","鄭寶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mtime":"2024-01-18T22:49: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16","last_time":"2016-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20014號","laws":["01142"],"提案編號":"961委20014","案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2人，有鑑於化學品廣泛使用，如管理不善或勞工認知不足，除可能造成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外，亦可能危及環境生態或食品安全問題。我國危害性化學品約19,000種，尤其於石化業及科技產業用量及種類最多，至少涉及上百萬工作者之使用，政府應強化科學性認證與風險評估機制，以保障台灣勞工安全與健康。本次修法參照美國立法例，並考量台灣固有之職業安全衛生體系，採用科學性證據與健康風險評估之方法，以增強舉證之可靠性與真實性，以利後續職業安全衛生之監督與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之保障。另外，有鑑於我國職業災害與職業病事件層出不窮，事業單位應負起監督責任並致力於提供勞工一安全而衛生之工作環境。爰此，提案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國際勞工組織（ILO）統計，化學品危害造成勞工職業傷病者約佔60%，足以顯示擁有良善的化學品管理機制方能保障勞工之生命安全與健康衛生。惟，我國目前現有之管理方式與監測方法過於寬鬆，導致眾多職業災害與職業病認定不足之問題，故應採取源頭管理之策略與方法，以匡正現行法制與體制之缺失，茲修正有害性化學品之管理應採用健康風險評估、並應以科學證據為基礎（第十一條、第十二條）。\n二、我國勞工在各種工作現場中，面臨爆炸、墜落、火災、有害化學品、切割夾捲等危害，甚至職業病之健康威脅等。對於違規之事業單位，本次修法要求全面公開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相關訊息，以警惕各事業單位，以保障我國職場之良善安全環境。（第四十九條）\n三、對於違規事業單位之負責人，應有完善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體系之責。假若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該事業單位之負責人應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利其重新評估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系統之完整性，以保障我國職場之良善安全環境（第四十九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n\n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13","說明":"現行條文之分級管理措施所採取之定性評估，難以界定對人體健康之危害。應採取具科學根據之健康風險評估作為管理方法與措施之依據。","修正":"第十一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主動執行健康風險評估，並根據所評估之風險採取管理措施，以維護勞工之安全與健康。\n前項之評估方法、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n\n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n\n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n\n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通報、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14","說明":"現行條文之容許暴露評估標準缺乏科學化方法佐證，恐造成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之疑慮；故應採取具科學根據之健康風險評估作為暴露標準之依據。","修正":"第十二條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應根據健康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之。\n前項評估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n\n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n\n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n\n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通報、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n\n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n\n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n\n三、發生職業病。","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54","說明":"明定政府全面公開發生職業災害、造成職業病以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單位與資訊。","修正":"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n\n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n\n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n\n三、發生職業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要求事業單位應將勞工之職業安全衛生保障視為不可忽視之核心價值；若發生職業災害，事業單位負責人應重思該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體系之缺失並加以改善。","修正":"第四十九條之一　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該事業單位負責人應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n\n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