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議案名稱":"「法律扶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5/LCEWA01_090215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5/LCEWA01_090215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71/108430037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71/108430037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71/108430037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71/108430037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法律扶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麗蟬等1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法律扶助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9人「法律扶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9人「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0900"}],"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黃偉哲","蔡易餘","余宛如","陳賴素美","郭正亮","李昆澤","周春米","陳歐珀","陳素月","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蘇震清","鍾孔炤","劉世芳","洪宗熠","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2"]}],"mtime":"2024-01-18T22:49: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16","last_time":"2019-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798號委員提案第20016號","laws":["04584"],"提案編號":"1798委20016","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鑑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目前面臨經費不足之重大問題，為確保法扶資源有效利用，新訂檢察官如濫行起訴或上訴，則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扶基金會支出之費用，以避免法扶資源浪費產生排擠效應。爰提案新增「法律扶助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法律扶助法第八條規定，法扶基金會的經費來源除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相關政府部會的補助款及孳息收入外，尚包括律師公會等團體及個人之捐贈等等。就歷年基金會的經費來源而言，政府的補助為最大宗約占九成，目前司法院於創立時編列5億元補助，惟相較歐美、日本等國家動輒數百億經費挹注，明顯不足。\n二、在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官為公訴人，在偵查階段擁有搜索、聲請監聽及聲請羈押等強大等司法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故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皆有注意義務，惟現行實務檢察官常常忽略上開規定，甚至刻意不提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為避免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導致法扶資源浪費，在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而有重大過失之情形時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律扶助基金會支出費用。","對照表":[{"law_id":"04584","law_name":"法律扶助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法律扶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歷年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經費來源，政府補助為最大宗約占九成經費。目前司法院於創立時編列5億元補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惟相較歐美、日本等國家動輒數百億經費挹注，明顯不足。\n\n三、為避免法律扶助資源浪費，在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而有重大過失時，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重大過失者，法院應依職權或分會之聲請，裁定命該管檢察署負擔基金會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n\n一、起訴所附證據顯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n\n二、於審判中發現有應撤回起訴之事由而不撤回。\n\n三、顯無上訴理由而提起上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