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8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議案名稱":"「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5/LCEWA01_09021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5/LCEWA01_09021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17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6070203100"}],"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李彥秀","陳宜民","蔣萬安","曾銘宗","黃昭順","林麗蟬","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柯志恩","吳志揚","林德福","林為洲","許毓仁","王惠美","鄭天財 Sra Kacaw","陳怡潔","周陳秀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4"}],"mtime":"2024-01-18T22:49:5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16","last_time":"2017-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0024號","laws":["05143"],"提案編號":"1073委20024","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有鑑於我國現行長程運輸工具多數未設置哺（集）乳室，有集乳或哺乳需求的旅客，被迫在廁所集乳或哺乳，無法真正落實哺育母乳婦女之無障礙哺乳環境。爰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以建構友善母乳哺育環境，保障母親與嬰兒之健康人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長程運輸工具如台鐵、高鐵等，多數無哺（集）乳室，不少有集乳或哺乳需求的旅客，常被迫在廁所集乳或哺乳，以台鐵西部幹線為例，如基隆往返高雄僅少數自強號有設置哺（集）乳室，東部幹線自強號僅一類型有設置，其他並未設置，家長在旅途中如需集乳或哺乳，只能到廁所處理，相當不衛生，也不方便，且哺乳時間往往耗時20至30分鐘，亦可能影響其他旅客如廁之便利性。\n二、現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僅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鐵路車站、航空站和捷運交會轉乘站需設置哺乳室，而對運輸列車本身，並無相關規定。惟長程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未設置哺（集）乳室，顯與本條例第一條，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之立法目的有違。另台鐵區間電聯車及大眾捷運系統，因非屬長程運輸，故予以排除。\n三、爰此，修正「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針對長程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予明顯標示，但非以長程運輸目的之捷運系統，則不在此限，以落實友善母乳哺育環境，保障母親與嬰兒之健康人權。","對照表":[{"law_id":"05143","law_name":"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n\n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n\n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n\n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43:05143:2010-11-09-制定:5","說明":"一、我國現行長程運輸工具如台鐵、高鐵等，多數無哺（集）乳室，不少有集乳或哺乳需求的旅客，常被迫在廁所集乳或哺乳，相當不衛生也不方便，且哺乳時間往往耗時20至30分鐘，亦影響其他旅客之使用。\n\n二、現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僅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鐵路車站、航空站和捷運交會轉乘站需設置哺乳室，對運輸列車本身，並無相關規定，顯與本條例之第一條立法目的有違。另台鐵區間電聯車及大眾捷運系統，因非屬長程運輸，故予以排除。\n\n三、爰修正「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針對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予明顯標示，以建構友善母乳哺育之環境，保障母親與嬰兒之健康人權。\n\n四、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至六款順序隨之遞移，併同調整。","修正":"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n\n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n\n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四、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但區間電聯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不在此限。\n五、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n\n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