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8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5/LCEWA01_09021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5/LCEWA01_09021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呂玉玲"],"連署人":["陳宜民","蔣萬安","江啟臣","林德福","曾銘宗","黃昭順","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麗蟬","楊鎮浯","鄭天財 Sra Kacaw","徐志榮","張麗善","陳超明","周陳秀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mtime":"2024-01-18T22:49: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16","last_time":"2016-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0025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2002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問題日益嚴重，衛生福利部依法於105年設置基金，惟該基金之來源係以衛生福利部原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之公務預算為主，難以達到設置基金之目的，亦無法達成家暴及性侵之防治成效。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為社會福利業務之一環，與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用途相符；另查，加害人有犯本法第六十一條之情形時，可科以罰金但卻不在本基金來源之內，顯有疏漏。爰此，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增訂第四款及第八款，將「菸品健康捐分配之收入」及「犯本法之罪所科之罰金」納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來源，以充分落實本基金之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問題日益嚴重，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衛生福利部依法於105年1月1日設置基金。惟該基金之來源係由衛生福利部原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之公務預算為主，本基金來源雖有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但105年提撥468萬元，僅占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總額之0.2%，顯有不足。\n二、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不僅為我國社會福利業務之一環，歐美國家更視為重要且可預防之公共衛生議題，與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用途相符，爰增列第四款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納入本基金之來源。\n三、另查，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之罪，可對加害人科處罰金或易科罰金，惟現行法第六條僅規範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為本基金之來源，卻未包含依本法所科處之罰金，顯有疏漏。\n四、爰此，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增訂第四款及第八款，將「菸品健康捐分配之收入」及「犯本法之罪所科之罰金」納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來源，以加強並落實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之相關工作。","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n前項基金來源如下：\n\n一、政府預算撥充。\n\n二、緩起訴處分金。\n\n三、認罪協商金。\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五、受贈收入。\n\n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n\n七、其他相關收入。","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7","說明":"一、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衛生福　利部業依法於105年設置基金。惟本基金來源係以衛生福利部原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之公務預算為主，難以達到原設置本基金之目的。\n\n二、有關本基金來源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部分，查103年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共計22億多元，惟因本條原立法說明範定前開第二、三款撥入金額以不超過來自性侵害案件及家庭成員間之暴力案件所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總額為限，因而105年僅提撥468萬元至本基金，僅占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總額之0.2%，顯有不足。實務上對於是類案件鮮少對加害人採取緩起訴處分及認罪協商程序，爰本法原立法說明對第二、三款撥入金額之限制，對本基金之挹注實無助益。考量本基金設置之目的及用途，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從事婦幼保護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及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有顯著且直接之關係，爰應擴大本基金之來源，提高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之運用效益。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家庭成員間故意殺人及重傷害案件約占該類刑案五分之一，為有效防範婦幼犯罪事件，本條第二、三款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每年撥入本基金之金額不得低於其前一年度所收總額之五分之一。\n\n三、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不僅為我國社會福利業務之一環，歐美國家更將其視為重要且可預防之公共衛生議題，與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用途相符，爰增列第四款，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納入本基金之來源。\n\n四、考量本基金來源未包含犯本法第六十一條之罪所科之罰金，及犯本法第六十一條之罪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易科之罰金，爰增列第八款，將犯本法之罪所科之罰金納入本基金之來源。\n\n五、新增第四款及第八款，後續款次依序遞移。","修正":"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n前項基金來源如下：\n\n一、政府預算撥充。\n\n二、緩起訴處分金。\n\n三、認罪協商金。\n\n四、菸品健康捐分配之收入。\n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六、受贈收入。\n\n七、依本法所處之罰鍰。\n\n八、犯本法之罪所科之罰金。\n九、其他相關收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