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8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議案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5/LCEWA01_09021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5/LCEWA01_09021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張廖萬堅"],"連署人":["何欣純","吳焜裕","劉世芳","洪宗熠","鍾孔炤","賴瑞隆","黃國書","姚文智","陳曼麗","蘇巧慧","蘇震清","莊瑞雄","葉宜津","吳思瑤","趙天麟","羅致政","鍾佳濱","蔡培慧","李麗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mtime":"2024-01-18T22:50: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16","last_time":"2016-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0029號","laws":["01726"],"提案編號":"576委20029","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張廖萬堅等22人，鑑於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如轉任私校任職除領有任教薪資亦可領取退休金，然政府對於各級私立學校已提供各類補助，退休轉任私校類同轉任政府捐助機構，衍生支領雙薪之疑慮，為維護政府財源分配之正當性與公平性，爰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醫療與科技持續進步，使國人平均壽命隨之增加，退休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從事其他工作之情形並非特例，基於工作權之保障應予以尊重。\n二、為避免領受月退休金之人員於退休生效後，因犯貪瀆案件經判刑入監服刑，在尚未執行褫奪公權期間，其仍可領受月退休金，及被通緝期間仍得領取月退休金等情事，衍生政府資助逃亡與藏匿之嫌，應予限制以符合月退休金領受之正當性。\n三、查目前私立學校多領有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並佔學校經費比例甚高，公立學校教職員若於退休後轉往私校任教，即可兼領新職之薪俸與公立學校教職之月退休金，恐有損政府退休財源分配之正當性與公平性，為解決長期以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轉任私立學校任教之情事，又實有加以規範之必要。\n四、公立學校退休之教職員轉任私立學校職務，恐不利青年教職員就業並排擠其求職機會，私立學校無法積極培養新血，亦有造成教育現場人才流動遲滯之虞。\n五、綜上，爰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領受退休金之限制條件，以維護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並促進青年就業與人才流動。","對照表":[{"law_id":"01726","law_nam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n一、褫奪公權尚未恢復權者。\n\n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並增訂第一項第四款設定停發月退休金之條件。\n二、為避免領受月退休金之人員於退休生效後，因犯貪瀆案件經判刑入監服刑，在尚未執行褫奪公權期間，其仍可領受月退休金，及被通緝期間仍得領取月退休金等情事，衍生政府資助逃亡與藏匿之嫌，應予限制以符合月退休金領受之正當性。\n\n三、查目前私立學校多領有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並佔學校經費比例甚高，公立學校教職員若於退休後轉往私校任教，即可兼領新職之薪俸與公立學校教職之月退休金，恐有損政府退休財源分配之正當性與公平性，為解決長期以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轉任私立學校任教之情事，又實有加以規範之必要。\n\n四、公立學校退休之教職員轉任私立學校職務，恐不利青年教職員就業並排擠其求職機會，私立學校無法積極培養新血，亦有造成教育現場人才流動遲滯之虞。\n\n五、綜上，爰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領受退休金之限制條件，以維護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並促進青年就業與人才流動。","修正":"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n一、褫奪公權尚未恢復權者。\n\n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n三、因案被通緝期間。\n四、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n\n退休教職員領受月退休金後，再受聘於由學校法人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且受聘之每月報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六成五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8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