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0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議案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6/LCEWA01_090216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6/LCEWA01_090216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蔣乃辛"],"連署人":["賴士葆","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林麗蟬","許毓仁","張麗善","顏寬恒","王惠美","曾銘宗","楊鎮浯","柯志恩","許淑華","陳宜民","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會期":"09-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23","2016-12-27"],"會議代碼":"院會-9-2-16"}],"mtime":"2024-01-18T22:46: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23","last_time":"2016-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6","會期":2,"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0034號","laws":["01726"],"提案編號":"576委20034","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蔣乃辛等16人，鑑於學校教職員依法可請領退休金，然原條文僅就請領之「權利」，禁止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致實務上仍出現請領權利人請領各項給付後，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損及學校教職員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此，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教職人員退休生活基本生活需求之滿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中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消或供擔保，然請領後的各項給付，將無法受到不得讓與或扣押等法律之保障，亦可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n二、「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亦曾面臨「僅保障權利」之問題，造成請領權利人甫請領各項給付後，隨即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損及勞工生活之保障。因此，分別於民國102年、104年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案，明定請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保險人核可後，專供存入給付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且不得存入非屬本條例所定給付以外之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弱勢勞工或遺屬之基本經濟安全。\n三、爰此，為提升我國學校教職員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請領本法月退休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教職人員退休生活基本生活需求之滿足。","對照表":[{"law_id":"01726","law_nam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law_content_id":"01726:01726:1962-06-01-全文修正:15","說明":"一、我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中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消或供擔保，然請領後的各項給付，將無法受到不得讓與或扣押等法律之保障，亦可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n\n二、爰此，為提升我國學校教職員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比照「勞工退休條例」，提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本法請領退休金者，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第十五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權利人依本法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相關給付之用。\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