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212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議案名稱":"「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5/LCEWA01_090215_002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5/LCEWA01_090215_002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6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30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01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6人「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5070200600"}],"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鄭運鵬","黃國書","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邱志偉","施義芳","陳曼麗","劉世芳","莊瑞雄","吳思瑤","蘇巧慧","賴瑞隆","葉宜津","陳素月","趙正宇","鍾佳濱","蔡適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30"]}],"mtime":"2024-01-18T22:50: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2-16","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5","會期":2,"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0052號","laws":["02807"],"提案編號":"1021委20052","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為利新創事業發展，縮短學術研究成果與產業需求間落差，讓研究成果擴散到產業界，關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研究發展成果運用，以及人員至外界兼職等限制，實有鬆綁必要。惟為保障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之受教權，以及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仍應有相關配套，爰此提出「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過去政府花費很多研究經費從事學術或產業研究，但因彼此間關聯性不足，導致連結上出現落差，科技基本法雖然在2011年三讀完成立法，不過，法令規範並未完備，導致學研單位即使將技術授權給產業界、成立公司並上市櫃，但礙於「國有財產法」規範，學研單位仍無法順利處分所獲得的有關資金、股票，有礙後續的學研方案的推動與創新技術的發展。且過去學研界的人才，如大學教授被認定為「公務員」身份，除了無法直接到業界「兼職」外，也無法帶領學生以創新技術創立公司，故為利新創事業發展，縮短學術研究成果與產業需求間落差，讓研究成果擴散到產業界，關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研究發展成果運用，以及人員至外界兼職等限制，實有鬆綁必要，修正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十三條與第十七條。\n二、參酌先進國家經驗，尤其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其在外兼職，勢必產生以下職務衝突（校園外活動影響對學校的承諾）：教學時間和教學品質、學生參與研究、相同的校園外活動、研究倫理與誠實發表研究成果等。而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兼職，通常涉及私人財物利益或對價，以及影響研究計畫執行、決策者的決定等利益衝突，實難避免。是以，關於本次鬆綁規定，應有配套，亦即要求該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必須就兼職所生之職務衝突與利益衝突訂定行為準則，並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布之。蓋校外專業活動固然有其效益，但卻也可能衍生職務衝突與利益衝突，一旦爭議案件發生，均將衝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之公信力與使命，唯有透過明確的行為準則，達到教學、研究與在外兼職活動間的平衡。","對照表":[{"law_id":"02807","law_name":"科學技術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n\n前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前二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或一部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資助機關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統籌規劃訂定；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n\n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807:02807:2011-11-25-修正: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現行條文所稱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實則屬「研究發展成果」不應以取得智慧財產權利為限，而修正第一項。\n\n二、修正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修正，並明定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包含股票）排除國有財產法之相關限制，使執行研究單位可彈性處分與運用之。又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價證券需經行政核准予以出售；其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為簡化研究發展成果收入（股票）之處分流程，爰增列排除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之限制。\n\n三、修正第三項：配合第一項與第二項之修正。\n\n四、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研究發展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n\n前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前二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或一部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資助機關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統籌規劃訂定；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n\n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n\n中央研究院得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科學研究基金。\n\n第一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除應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部分外，歸屬於中央研究院部分，得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前項之科學研究基金。","law_content_id":"02807:02807:2011-11-25-修正:1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與第三項：配合第六條之修正。\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n\n中央研究院得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科學研究基金。\n\n第一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除應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部分外，歸屬於中央研究院部分，得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前項之科學研究基金。"},{"現行":"第十七條　為健全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方式，由政府機關或政府研究機構，依其需要進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公務人員任用之限制。\n\n為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研究機構及企業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n\n為延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其子女就學之要件、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n\n前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807:02807:2011-11-25-修正:17","說明":"一、修正第四項：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法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四項雖有除外規定，惟若為新創公司，仍無法鬆綁。鑒於校內許多擁有很好的專利或研發能力的研究者，亦擔任行政主管職務，卻受到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限制，不能在私人公司擔任董監事，或實現研究成果創業，非國家之福。爰增列「不得經營商業」之文字，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均可技轉兼職，以利新創事業發展，並縮短產學研落差，讓研發成果擴散到產業界。\n\n二、新增第五項：參酌先進國家經驗，尤其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其在外兼職，勢必產生以下職務衝突（校園外活動影響對學校的承諾）：教學時間和教學品質、學生參與研究、相同的校園外活動、研究倫理與誠實發表研究成果等。而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兼職，通常涉及私人財物利益或對價，以及影響研究計畫執行、決策者的決定等利益衝突，亦在所難免。綜上，就新增前項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均可技轉兼職，應要求該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必須就兼職所生之職務衝突與利益衝突訂定行為準則，並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布之。蓋校外專業活動固然有其效益，但卻也可能衍生職務衝突與利益衝突，一旦爭議案件發生，均將衝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之公信力與使命，而新增第五項，透過明確的行為準則，達到教學、研究與在外兼職活動間的平衡。\n\n三、原現行條文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七條　為健全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方式，由政府機關或政府研究機構，依其需要進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公務人員任用之限制。\n\n為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研究機構及企業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n\n為延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其子女就學之要件、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n\n前項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應就兼職所生之職務衝突與利益衝突訂定行為準則，並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布之。\n第四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12070201100/details"}